2022年6月15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法定排污口正在排水,执法人员在该公司行政经理李伟的见证下于废水处理设施总排污口采集水样1组,并填写污染源废水现场采样记录表。2022年6月17日,鲤城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泉鲤环站监[2022]水10号),检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废水处理设施总排污口排放废水PH分别为10.4和10.5,超过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的三级排放标准要求(pH:6-9)。
【调查结果】
当事人超标排污对水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鉴定评估结论】
经专家鉴定,本案生态损害赔偿数额为7134.24元。
【履行情况】
当事人已缴纳生态损害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