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泉环罚〔2023〕503号
时间:2023-12-08 09:48 浏览量:1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泉环罚〔2023503

 

泉州鲤城齿美口腔门诊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浮桥街道滨江社区江滨南路2229-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502MAC0M34E7K

法定代表人:蔡珍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主要从事诊所服务。20231026日,我局执法人员吴志培(执法证号:13040015258)、曾焕金(执法证号:13040015092)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经营,现场有2个牙科诊疗室(共2张牙椅)1间消毒室,1间清洗室,1CT室(内有1台口腔额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型号:mDX-13SDKL1A)。现场无病人就诊,CT室现场未使用。根据《射线装置分类》,口腔额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属于Ⅲ类射线装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口腔额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属“五十五、核与辐射:172、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你单位于20231026日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备案号:202335050200000033,主要备案内容:1台口腔额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型号:mDX-13SDKL1A)。经调查,你单位于20233月采购口腔额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型号:mDX-13SDKL1A)后开始使用至20231026日,未按照规定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该设备并未另外收费,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1026日,《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和现场照片1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20231026日,《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附图》原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经营场所位置、周边环境及门诊平面布局。

3.20231026日,你单位提供的泉州鲤城齿美口腔门诊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信息。

4.20231026日,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蔡珍妳身份证复印件1份、负责人戴春龙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5.20231026日,你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2335050200000033)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情况。

6.20231026日,你单位提供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编号:LNFJ-230073GLNFJ-230074G)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情况。

7.20231026日,你单位提供的《泉州鲤城齿美口腔门诊有限公司(价目表)》,证明你单位口腔额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收费情况。

8.20231026日,《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9.20231026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证明授权委托事项和时限。

10.《射线装置分类办法》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口腔额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类型。

11.20231026日,你单位提供的《泉州鲤城齿美口腔门诊有限公司关于停用口腔额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的说明》(文件详见附加)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未超过限期改正时间以及整改态度。

12.20231027日,你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2335050200000035)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依据、环保措施、建设规模更改情况。   

你单位的以上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之规定。

我局于20231130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泉鲤环罚告字〔20231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之规定,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划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第(七)类“违反环境保护许可证管理制度类”中序号11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口腔额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已另行作出);

2.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肆佰零陆元整。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代收银行网点、电子支付系统等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141室)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丰泽区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诉讼期间,除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情形外,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