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泉环罚〔2023〕520号
时间:2023-12-13 09:43 浏览量:1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泉环罚〔2023520

 

泉州市金鹭鲤艺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泉州市鲤城区新塘工业区新园路9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502717346797Q

法定代表人:陈锶达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主要从事生产树脂工艺品,陶瓷工艺品,于20161226日完成建设项目环保备案(泉鲤环监备〔2016〕表20号)。主要生产设备:真空机2台、彩绘桌3个、模胚车间1个、搅浆桶3个、空压机1台,主要生产工艺:不饱和树脂、石粉、固化剂、促进剂—配料搅拌—注模—抽真空—打磨、修坯—清洗—晒干—补坯—手工彩绘—包装—成品。生产项目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洗坯工序产生的生产废水,配套1座“调节池+反应池+沉淀池”处理工艺的污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经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打磨修坯产生的粉尘配套1个袋式除尘器,粉尘经处理后高空排放;注浆、彩绘工艺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配套1个“集气罩+喷淋+活性炭”工艺的处理设施,废气经处理后高空排放。

20231013日,我局执法人员吴志培(执法证号:13040015258)、曾焕金(执法证号:13040015092)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注浆车间有工人在进行手工注浆,打磨车间在运行,彩绘车间未生产。注浆车间、打磨车间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注浆车间未密闭,两个进出大门敞开,其中一个大门为楼上厂房货梯进出通道,车间多处窗户打开,车间内外能够闻到明显挥发性有机废气气味,生产废气通过车间窗户、大门无组织外排。经查明,注浆工序使用的原辅材料主要为泉州市瓯昌树脂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不饱和树脂(标签名称:DC191-1,规格:220公斤/桶,主要成分:二甘醇16%、丙二醇8%、乙二醇5%、苯酐25%、顺酐14%、苯乙烯32%),石粉(名称:AEROSIN-380,规格:18公斤/桶包)。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涉VOCs产品,其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注浆工序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231013日制作的《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和现场照片1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 20231013日制作的《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附图》原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厂房位置、周边环境及生产车间平面布局;

3. 20231013日,你单位提供的泉州市金鹭鲤艺品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信息;

4. 20231013日,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陈锶达、受委托人谢能红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6. 20231013日,你单位提供授权委托书1份(谢能红),证明授权委托事项和时限;

7. 20231013日,你单位提供《鲤城区环保局关于泉州市金鹭鲤艺品有限责任公司环保备案的函复》(泉鲤环监备〔2016〕表20号)批复文件和《泉州市金鹭鲤艺品有限责任公司环保备案申报材料和备案条件表》(泉鲤环监备〔2016〕表20号)节选,证明你单位办理的相关环保手续情况;

8.20231013日,你单位提供《工艺品树脂组成成分表》1份,证明注浆工序使用的原辅材料主要成分情况;

9. 20231016日制作的《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10.用地规划图(泉州市江南新区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证明你单位建设地点位置及功能规划;

11.2023122日,你单位提供《整改报告》1份,证明你单位违法持续时间及补救措施和改正态度。

你单位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关于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125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泉鲤环罚告字〔20231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划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第(十四)类“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中序号23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我局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注浆工序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的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贰佰壹拾伍元整。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代收银行网点、电子支付系统等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141室)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丰泽区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诉讼期间,除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情形外,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