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泉环罚〔2023〕521号
时间:2023-12-13 09:47 浏览量:1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泉环罚〔2023521

 

泉州隆安轻纺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仙塘社区泰康路551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597883095T

法定代表人:杜晓鑫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主要从事生产、销售:纺织品、针织品、服装、鞋帽,服装辅料,已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泉鲤环评审〔2019〕表36号),并完成建设项目环保竣工自主验收。2020515日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登记编号:91350502597883095T001Y,有效期:20200515日至20250514日。你单位主要生产设备:电脑横机110台、压光机1台、烘干机3台、纺线机5台、水洗机2台、脱水机1台;主要生产工艺:棉纱、涤纶纱、氨纶、包纱—电脑横机织造—部分清洗—脱水—烘干—定型—检验—包装—成品。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清洗工序产生的生产废水。生产废水配备1套“调节+反应+压滤”处理工艺的生产废水处理设施。

2023108日,我局执法人员吴志培(执法证号:13040015258)、柯明峰(执法证号:13040015091)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电脑横机、烘干机、水洗机正在运行,水洗机正在排放生产废水,生产废水直接排入水洗机设备下方水泥硬化地面,水洗机房有设置简易水泥围堰,水洗机房后方墙壁有设置1个排水管道口,生产废水通过该管道口接白色PVC管道自然溢流至当事人厂房下方4楼女卫生间靠窗户位置废水收集桶,该废水收集桶上侧有外接2PVC管道至隔壁蹲坑,生产废水直接通过废水收集桶2根外接PVC管道自然溢流至蹲坑外排至厂区化粪池,最终通过化粪池外排至市政污水管网。另查明,厂房下方4楼女卫生间的废水收集桶有设计1台自动液位抽水机,该抽水机抽水管道连接至厂房7楼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收集桶,现场检查时该自动液位抽水机未见运行,7楼污水处理设施未运行,现场未见生产废水抽至污水处理设施。泉州市鲤城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在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杜晓鑫的见证下对你单位厂房下方4楼女卫生间废水收集桶外接PVC管道外排生产废水进行采样送检。20231011日,泉州市鲤城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单(泉鲤环监〔2023〕水22号)监测数据显示,你单位外排生产废水PH6.9、化学需氧量为994mg/L、氨氮为4.40mg/L、总磷为0.35mg/L,其中化学需氧量超过GB8978-1996《污染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排放限值(化学需氧量为:500mg/L)。

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利用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231008日制作的《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现场照片1组、现场视频1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 20231008日制作的《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附图》原件2份,证明你单位的项目位置、周边环境及生产车间平面布局;

3. 20231008日,你单位提供的泉州隆安轻纺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信息;

4. 20231008日,你单位提供的《文创科技园区污水运行项目技术服务合同》,证明20220815日至20230815日期间有委托福建中科恒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运维;

5. 20231008日,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杜晓鑫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6. 20231008日,你单位提供的《关于泉州隆安轻纺有限公司罗织针织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泉鲤环评审〔2019〕表36)、《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泉鲤环评审〔2019〕表36)节选、《泉州隆安轻纺有限公司罗织针织品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节选、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编号:91350502597883095T001Y),证明你单位办理的相关环保手续情况及废水执行标准;

7. 20231009日制作的《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杜晓鑫),证明你单位私设暗管的违法事实;

8. 20231010日制作的《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陈理耀),证明你单位委托陈理耀对生产废水溢出情况整改的具体情节;

9. 20231010日,陈理耀提供的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10. 20231010日,陈理耀提供的福建中科恒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其公司的主体信息;

11. 20231011日,泉州市鲤城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单(泉鲤环监〔2023〕水22号),证明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12. 20231008日泉州市鲤城环境监测站提供的采样记录单复印件1份,证明现场采样情况。

13.泉州市鲤城环境监测站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资质认定证书编号:211312050289)复印件1份、检测人员上岗证复印件3份,证明泉州市鲤城环境监测站及检验人员具备检测资格。

14.20231115日,你单位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证明你单位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及改正态度。

15.2023117日,你单位提供的《整改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补救措施及改正态度。

你单位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124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泉鲤环罚告字〔20221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划和基准》(试行)第(三)类“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类”中序号1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计算出罚款数额为壹拾贰万伍仟零元整。鉴于你单位已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划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和《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试行)和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泉环保法〔20214号),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减轻处罚壹万壹仟玖佰伍拾玖元整1.1959万元。综上,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私设暗管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叁仟零肆拾叁元整。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代收银行网点、电子支付系统等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141室)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诉讼期间,除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情形外,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