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泉环罚〔2023〕553号
泉州安嘉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路边社区南环路1147号5号厂房3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MA2Y2BL49G
法定代表人:潘梓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主要从事环境保护监测,2022年9月2日通过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主要开展水、气、声等项目的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编码:221312110655)。
2023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吴志培(执法证号:13040015258)、柯明峰(执法证号:13040015091)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经调阅你单位2022年11月17日出具的泉州天梭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废气监测项目检测报告(泉安嘉测(2022)111505号)及作出该报告的原始记录单、仪器数据报表等材料,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发现2022年11月15日你单位对泉州天梭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的排气筒废气进行采样监测,现场采样人员黄粤生(已离职,无法取得联系)、洪星帆均考取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洪星帆证书编号:FJJX 000538, 黄粤生证书编号:FJJX 000540。废气现场采样记录单所记录采样时间为:14:05、15:09、16:14,与采样人员洪星帆所述“采样时间差不多从14:05开始采样,采样持续时间1个小时左右(15:05左右结束采样),三组采样在1个小时内完成”不符;3份仪器数据报表原始记录单(ZR-3061、文件号:133、测试日期:2022年11月15日14:05;ZR-3061、文件号:134、测试日期:2022年11月15日15:09;ZR-3061、文件号:135、测试日期:2022年11月15日16:14;)显示实际流量数值结果与真实测算结果存在较大差异,实际流量数值明显不符合《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中7.6.2.3常温常压条件下,通风管道中的空气流量按式:工况下湿排气流量=3600*测定断面面积*测定断面的湿排气平均流速的计算方式。另查明,你单位2022年11月15日对泉州天梭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废气监测项目收取采样监测费用为人民币1500元整;2023年8月25日你单位因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被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处予行政行为(闽泉环罚〔2023〕259号)。
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23年12月11日制作的《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现场照片1组、现场视频1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 2023年12月11日制作的《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附图》原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项目位置、周边环境及生产车间平面布局;
3.2023年12月11日制作的《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原件2份,证明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4. 2023年12月11日,你单位提供的泉州安嘉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信息;
5. 2023年12月11日,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潘梓华、采样人员(黄粤生、洪星帆)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6.2023年12月11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证明授权委托事项和时限。
7.2023年12月11日,你单位提供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洪星帆、黄粤生)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开展环境监测资质情况。
8.2023年12月11日,你单位提供的泉州天梭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废气监测项目检测报告(泉安嘉测(2022)111505号)原件、报告内附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资质认定证书编码:221312110655)原件及原始记录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开展的环境监测项目、监测结论、监测过程记录及监测资质情况。
9.2023年12月11日,你单位提供的仪器数据报表原始记录单(ZR-3061、文件号:133、测试日期:2022年11月15日14:05;ZR-3061、文件号:134、测试日期:2022年11月15日15:09;ZR-3061、文件号:135、测试日期:2022年11月15日16:14;)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出具的监测报告相关数据记录情况。
10.2023年12月8日,泉州天梭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你单位于2022年11月15日对泉州天梭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废气监测项目收费情况。
11.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废气监测项目采样标准。
12. 信用中国网站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环境违法次数。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关于“ 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应当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21日向你单位和洪星帆分别直接送达《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泉鲤环罚告字〔2023〕15号)。告知你单位和洪星帆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和洪星帆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和洪星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且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监测服务活动。”之规定,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划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中共性裁量基准表、修正裁量基准表对应的处罚幅度,我局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立即对已出具的篡改、伪造的检测报告作回收作废处理);
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伍佰元整,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伍佰陆拾叁元整;
3.自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之日起三年内,禁止泉州安嘉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
4.自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之日起三年内,禁止洪星帆从事监测服务活动。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代收银行网点、电子支付系统等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丰泽区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诉讼期间,除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情形外,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