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泉环罚〔2024〕117号
时间:2024-02-04 15:46 浏览量:1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泉环罚〔2024117

 

泉州成泰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

经营场所:鲤城区常泰街道紫山4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08160848XY

法定代表人:何达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原名称为中泰(福建)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2013年经原泉州市鲤城区环境保护局同意变更为泉州成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泉鲤环监函201335号),主要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2009年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泉鲤环审2009-180),2016年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泉鲤环验2016139号),2020年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登记编号9135050008160848XY001X),有效期为2020422日至2025421日。

2023118,我局执法人员陈晓鹏(执法证号:13040015097)、柯明峰(执法证号:13040015091)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你单位生产正常,堆场正南方空地原料沙堆回收石子堆回收砂堆废渣堆露天堆放未覆盖防尘网。经查明,你单位原料沙堆面积25平方米,回收石子堆面积20平方米,回收砂堆18平方米,废渣堆面积40平方米,总占地面积约103平方米。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截图1份,证明案件来源;

2.2023118日制作的《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和现场照片1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2023118日制作的《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附图》原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项目位置、周边环境及生产车间平面布局;

4.2023118日,你单位提供的《后堆场堆料情况说明》,证明堆放时间、面积及高度。

5. 2023119日,你单位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信息。

6. 2023119日,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何达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7. 2023119日制作的《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违法事实。

8.2023119日,你单位提供的《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泉鲤环审2009-180)、《泉州市鲤城区环境保护局竣工验收许可决定书》(泉鲤环验[2016] 139号)、《关于同意中泰(福建)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泉州鲤城分公司项目变更企业名称的函》(泉鲤环监函[2013]35号)、《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35050008160848XY001X)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办理相关环保审批手续。

9.2023118日,你单位提供的《后堆场堆料情况说明》,证明堆放时间、面积及高度。

10.20231110日,你单位提供的《环保检查整改报告》,证明整改的态度及措施。       

你单位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4125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泉鲤环罚告字〔2024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划和基准》(2021年修订版)第(十四)类“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中序号14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我局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原料沙堆,回收石子堆,回收砂堆,废渣堆露天堆放未覆盖防尘网的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伍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代收银行网点、电子支付系统等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141室)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丰泽区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诉讼期间,除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情形外,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