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泉环罚〔2024〕127号
时间:2024-02-20 15:49 浏览量:1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泉环罚〔2024127

 

泉州市水梅工艺礼品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仙塘社区泰康路2号逸塘小区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315753701X

法定代表人:李水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主要从事陶瓷、氧化镁工艺品生产,202091日搬迁至现址鲤城区常泰街道仙塘社区泰康路2号逸塘小区2幢并投入生产,已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编号:91350503315753701X001W,有效期:20201223日至20251222日。

20231222日,我局执法人员柯明峰(执法证号:13040015091)、吴志培(执法证号:13040015258)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你单位1楼为打样、制坯车间、2楼为办公室及仓库、3楼为包装车间、4楼及5楼为彩绘、喷绘车间。现场检查时,你单位1楼制坯车间未生产,4楼、5楼彩绘、喷绘车间正在生产。现场主要生产设备:空压机1台、打浆机1台、电窑2套等;主要生产工艺:原料—上料搅拌—制模—成型—脱模—样品外送—坯体到厂—浸泡—晒干吹干—喷绘、彩绘—包装—成品。使用主要原辅材料:水溶性油漆(年使用量约7.5吨)。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1楼车间手工打磨产生的粉尘,配套1套脉冲+袋式集尘器收集粉尘;4楼车间喷绘、彩绘过程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配备2套活性炭吸附装置;5楼车间喷绘、彩绘过程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配备1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挥发性有机废气经工作台上方集气管道收集后通过处理设施处理后高空排放。根据你单位生产工艺及使用原辅材料类型、年使用量,你单位工艺品生产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版)中类别:“二十一、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41 工艺美术及礼仪用品制造”,无需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手续。  

另查明,你单位主要生产时间为:8:00120014:0018:0018:3023:00

20231222日,泉州市鲤城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现场对你单位厂界噪声进行监测。20231223日,泉州市鲤城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泉鲤环站监[2023]11号)显示你单位夜间厂界主要噪声源为废气处理设施运行产生,排放值最大为57dB(A),超过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3类区排放限值(夜间≤55dB(A))。

20231222日,我局委托的第三方单位科瑞检测(福建)有限公司现场对你单位无组织生产废气、有组织生产废气进行采样监测。20231224日,科瑞检测(福建)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闽科瑞测CY2023)年122216号)显示,你单位厂区无组织废气、有组织废气均达标排放。              

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231222日制作的《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现场照片1组、现场视频1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 20231222日制作的《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附图》原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项目位置、周边环境及生产车间平面布局;

3. 20240104日制作的《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4. 20231222日,你单位提供的泉州市水梅工艺礼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信息;

5. 20231222日,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李水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6. 20231222日,你单位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7. 20231222日,你单位提供的主要原辅材料《送货单》复印件1份(17页)、《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复印件1份、水性涂料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3MJSJ-A0131)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使用主要原辅材料种类、成分、数量。

8. 20231223日,泉州市鲤城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泉鲤环站监[2023]11号),证明你单位噪声超标情况。

9. 20231224日,科瑞检测(福建)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闽科瑞测CY2023)年122216号),证明你单位厂区无组织废气、有组织废气达标排放情况。

10. 泉州市鲤城环境监测站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资质认定证书编号:211312050289)复印件1份、检测人员上岗证复印件2份,证明泉州市鲤城环境监测站及检验人员具备检测资格。

1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证明你单位噪声应执行的排放标准。

你单位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之规定。

我局于202425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泉鲤环罚告字〔2024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划和基准》中共性裁量和修正裁量基准对应的处罚幅度,我局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夜间厂界噪声超标的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贰佰伍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代收银行网点、电子支付系统等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141室)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丰泽区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诉讼期间,除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情形外,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