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职能
1.1 局领导及分工
局长:陈翠玲,负责全面工作;副局长:吴争毅,分管审批、污管、监察大队工作。
1.2 局、办公室及内设股室职责
一、主要职能
鲤城区环保局主要职责:
(一)区环保局是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区人民政府的成员单位,服从区人民政府领导,对区人民政府负责。并接受上级环保部门的业务指导。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依法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三)拟订本辖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定本辖区可持续发展纲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计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本辖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
(四)负责对本辖区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的组织实施。
(五)贯彻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审定、审查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承担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以及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本辖区生态工业示范区建设。
(六)负责本辖区污染源调查工作,管理污染源排污申报登记和发放许可证工作。提出本辖区污染源限期治理的建议。
(七)负责本辖区环境监理工作,检查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三同时”执行情况,征收排污费,调查本辖区环境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
(八)组织辖区内环境监测工作,掌握环境质量状况和发展趋势,提出有关改善的对策与措施,并组织实施。
(九)承办区人大、政协有关环境保护的提案、议案。处理群众来信。
(十)组织开展本辖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
(十一)协调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承办区环委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能,我局设三个股(室)。
(一)办公室
其主要职能:
1、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工作,组织机关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拟定局机关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2、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机要保密、信访、档案管理、行政后勤和安全保卫工作;
3、负责局机关值班工作,及时向领导报告重要情况并协助处理突发、紧急事件;
4、负责局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督查工作;
5、审核环保系统的收费和收费标准,管理局机关、所属单位的事业费、核拨业务经费、补助资金等环保专项经费;负责省、市级补助的环保系统项目审核工作;
6、监督、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财务和审计工作;
7、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的管理,负责人事管理、干部考察、选拔任用、劳动工资、人事档案管理、离退休干部管理;
8、负责环保系统干部职工的岗位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
9、拟定并组织实施环境法制宣传教育计划,负责环保新闻、宣传教育工作,审核涉及环保全局性工作及重大活动的新闻报导、社论等重大文稿,指导环保宣教业务工作;
10、组织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承担局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1、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污染管理股
其主要职能:
1、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负责辐射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等环境管理工作;参与区管理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
3、组织和监督实施辖区内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的污染防治,牵头组织实施区管环境综合治理重点工程;
4、负责提出全区污染防治资金和流域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
5、负责区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创建卫生城市、精神文明城市环保工作;
6、指导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检查,调查处理辖区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负责重大污染事故的情况通报及有关联络工作,负责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7、组织环境保护政策调研管理,拟定、审核我区综合环境保护政策和规范性文件。
8、参与对国家级和省级、市级综合性法规草案的修改工作,提出我区有关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废止建议;
9、拟定我区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组织编订和实施我区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我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绿色工程规划;
10、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开发监督股
其主要职能:
1、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政策法规、规章;
2、组织实施污染源限期治理工作;管理区属的污染源防治;
3、管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建设项目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登记表的审批;负责所审批的建设项目“三同时”把关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4、承担区局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查委员会日常工作,指导区环境监测站的业务工作;
5、组织实施自然保护、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管理的政策和法规,参与编制我区生态保护规划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
6、管理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全区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村建设;指导和监督重大生态环境建设,生态破坏恢复整治;
7、负责环保科技管理和科技体制改革;管理环境科技成果;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8、负责组织实施区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计划及市长环保目标责任制有关项目的实施;
9、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推行清洁生产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管理环境标志产品,环保产品认证;
10、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3 局联系电话、应急电话
局联系电话:22355767,22355763;应急电话:22355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