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局领导及分工
局 长:杨亚义,负责全面工作;
副局长:辜志强,负责污染防治、总量减排、生态建设、环境执法、行政处罚、信访调处、排污收费、环境安全、环境监测等工作,分管污染管理股(加挂生态办)、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测站。
副局长:王纯宜,负责党建、环保宣教、精神文明建设、机关效能建设、行风评议、档案管理、信息公开、保密安全、工青妇及行政审批等工作,分管办公室(加挂宣教信息股)、行政审批股(加挂开发监督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我区环境保护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依法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拟订本辖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拟订我区可持续发展纲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计划;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本辖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
(三)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我区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组织实施辖区内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承担本辖区污染源调查、普查及动态更新工作;对本辖区污染源限期治理提出建议。
(四)负责贯彻落实本辖区大气、水体、土壤、噪声、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等的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标准体系;承担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本辖区生态工业示范区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五)调查和处理本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纠纷,依法调查处置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统筹协调全区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六)贯彻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审批、审查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
(七)负责辖区内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掌握环境质量状况和发展趋势,提出有关改善的对策与措施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有关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环境科技政策,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
(九)组织开展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
(十)协调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承担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复查迎检领导小组办公室、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区重点流域环境污染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区近海水域水环境污染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具体工作。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环境保护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宣教信息股)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事务,督促重大事项落实;综合协调局内部股室及下属单位政务、业务等工作;组织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重要文件、综合性文稿的起草;负责机要保密、公文处理、信息综合、档案管理、安全保卫和机关效能、精神文明、来信来访、党务及后勤保障等综合性服务工作;协调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及领导批办件;参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依法行政工作;负责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及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负责干部职工培训及技术职称评聘材料送审、报批工作;负责财务、统计和国有资产管理,指导监督下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环境宣传教育计划及方案。会议组织记录等工作;协助党组织开展工作;组织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上级部门及领导的批办件的督查、落实和反馈工作,会同有关股室参加相关行政诉讼案件及行政复议案件的应诉。
(二)污染管理股(生态股)
拟订和组织实施我区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我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组织实施污染源限期治理工作和管理区属的污染源防治;负责拟订全区污染防治资金和流域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负责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政府绩效考核环保指标采集等工作;承担我区建设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日常事务,负责区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及区环境保护工作年底考核工作;组织实施辖区内水、声、气、固体废料、有毒化学品的污染防治,组织和监督实施辖区内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的污染防治;指导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检查,调查处理辖区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负责重大污染事故的情况通报及有关联络工作,牵头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应急处置;牵头组织实施区管环境综合治理重点工程,组织实施危险废物、辐射监督等环境管理工作;协同其他业务股室参与区建设项目“三同时”,即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验收。
组织环境保护政策调研,拟订我区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本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审核;提出我区有关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废止建议;拟订并实施全区环境保护科技政策、规划、计划,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技术引进、科技攻关和技术工程示范;组织本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应诉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区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工作计划及市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有关项目,检查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落实情况,接受上级的市(区)长环保目标等考核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三)行政审核审批股(开发监督股)
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管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管理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全区生态工业示范区建设;负责辖区建设项目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辖区建筑工地夜间施工许可、主要污染物总量调剂审核及排污许可证的审批、发放、管理工作;负责所审批的建设项目“三同时”把关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工作;参与编制我区生态保护规划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组织实施自然保护、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规。负责环保科技管理、科技体制改革和管理环境科技成果;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推行清洁生产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管理环境标志产品,环保产品认证。
四、下属事业单位
(一)鲤城区环境监察大队主要职责
1.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本辖区的环境监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依据鲤城区环境保护局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受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授权委托,负责辖区内排污者排污费的核定征收工作。
4.负责全区排污申报和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
5.负责环保“110”社会联动工作。
6.负责群众环境污染信访件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一般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和纠纷的调查处理,参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和纠纷的调查处理。
7.参与污染治理年度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8.承担泉州市鲤城区环境保护局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鲤城区环境监测站主要职责
1.对本辖区内的环境空气、水、噪声等各类环境要素进行常规性监测及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2.承担环境科研、污染应急事故及污染纠纷的调查和仲裁监测;
3.承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环境现状评价的监测及社会服务性等监测任务。
4.收集、整理、汇总、储存全区环境监测数据资料,编报鲤城区环境监测年报和环境质量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