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进一步支持企业生产经营十四条补充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0-02-21 13:18 浏览量:1

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更加有序有力有效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在《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暖企”行动支持企业生产经营十条措施的通知》(泉鲤政文〔2020〕4号)的基础上,现将疫情期间进一步支持企业生产经营补充措施通知如下:
    一、实施金融助企正向激励。鼓励各银行业机构增加对鲤城制造业、限上商业、规上服务业民营企业的贷款投放,由区财政按贷款增量(与去年同期贷款额相比)的1%予以奖励,单家银行业机构最高奖励80万元;鼓励企业新增贷款用于生产,对疫情期间的新增贷款按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由区财政给予贴息支持,补贴期限6个月,单家企业补贴额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工信局、商务局、金融办)
    二、发挥增信担保作用。鼓励各银行业机构加强与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业务合作,疫情期间鲤城制造业、限上商业、规上服务业民营企业在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新增担保额所支付的担保费用由区财政给予企业全额补助,补助期限6个月。(责任单位:区财政局、金融办)
    三、强化“一企一策”金融服务。对从事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行“一企一策”帮扶措施,由区金融办抓紧协助对接银行业机构,确保资金需求落实到位,上级政策兑现到位。积极组织更多符合条件企业申报列入国家和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录。(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工信局、商务局)
    四、加强政银企对接。每月组织1场政银企对接活动,聚焦企业融资需求,制定个性化方案,解决企业融资难点。(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工商联、工信局、商务局)
    五、鼓励企业用工调剂。鼓励各类社会组织搭建平台为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开展淡旺季用工调剂,为企业累计调剂用工10人以上(含10人),按2000元/人补助,给予用工调剂平台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工信局、财政局)
    六、鼓励企业稳岗扩产。对春节期间不停工、连续生产,符合条件的为防控疫情提供紧缺急需物资保障的生产企业、保障民生的商贸配送企业,按在岗人数给予本地社会职工日平均工资2倍(其他休息时间)、3倍(法定节假日)一次性稳就业奖补。(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工信局、商务局、财政局)
    七、鼓励企业生产疫情防控物资。对坚持生产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给予在生产一线工作的职工,每人每天100元、最长不超过30天的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工信局、商务局、财政局)
    八、发放一次性稳定就业奖补。经工信部门认定,对积极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保持连续生产的重点企业,按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稳定就业奖补,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工信局、商务局、财政局)
    九、加大稳岗帮扶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50%的稳岗返还。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6个月的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人数给予稳岗返还。(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工信局、商务局、发改局、税务局、财政局、应急管理局、鲤城生态环境局)
    十、深化劳务合作。对引进取得大中专院校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力,或熟练工(由接收企业认定),初次在我区企业稳定就业的人力资源机构,给予每引进1人1000元的奖励补贴。对引进初次在我区企业稳定就业满1个月、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个月以上的个人,按照每引进1名奖励500元的标准给予引工奖励补贴(劳务补助)。(责任单位:区人社局、财政局)
    十一、减免医疗互助费用。疫情防控期间,对参与鲤城医疗互助的企业减免半年职工医疗互助费用。(责任单位:区总工会、财政局)
    十二、提供工人来鲤交通补助。疫情防控期间,经人社部门报备后,由企业派专车接回非重点疫区员工的,给予每家企业每次5000元(赴省外)、2000元(赴省内其他地区)的一次性交通奖补。3月20日前,来鲤返鲤务工人员,凭正规交通(自驾的以途中加油)票据,通过企业工会申请,给予省内150元、省外300元的交通补助。(责任单位:区人社局、财政局、总工会)
    十三、补贴被隔离的企业员工。疫情防控期间,经人社部门审批,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成批引进的省外务工人员,按被集中隔离人数,给予员工隔离期间100元/人·天的生活费补助,补助时长不超过14天。(责任单位:区人社局、财政局)
    十四、加强群众生活防控物资保障。组织通过各大超市、药店网上预约,分期分批平价销售民用一次性使用口罩和医用一次性使用口罩,更好满足普通市民生产生活需要。(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商务局,鲤城商业集团)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中央和省、市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鲤城区遵照执行。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