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责任科室 | 实施依据 | 检查主要内容 | 抽查方式 | 抽查时间 |
| 1 |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 鲤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工业发展股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第2号令)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行业管理、 城乡规划(建设)、国家安全、国土(海洋)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款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及相关环保要求等,对项目进行监管。 |
1.是否存在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失实的行为;2.投资进度情况;3.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工信部门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
随机 抽查 |
下半年 |
| 2 | 对电力企业和用户的监督检查 | 鲤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经济运行 股 |
1.《电力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第五十六条 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电力向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电力企业和用户对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提供方便。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进,应当出示证件。 2.《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电力工业部第4号令) 第六条 供用电监督人员在依法执行监督检查公务时,应出示《供用电监督证》。被检查的单位应接受检查,并根据监督人员依法提出的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回答有关询问、协助提取证据、出示工作证件等。 |
1.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 |
随机 抽查 |
下半年 |

股
公安机关备案号:3505020200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