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鲤城区企业应急保障周转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19-05-24
序号 |
项 目 |
说明内容 |
1 |
起草依据(制定文件所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 |
根据《泉州市关于设立企业应急保障周转专项资金的通知》(泉政文〔2014〕126号)及《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截至2018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泉政〔2019〕1号)。 |
2 |
起草过程(制定文件的可行性、必要性分析) |
为规范“鲤城区企业应急保障周转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
3 |
主要内容 |
一、资金来源及使用原则:区财政安排2000万元设立企业应急保障周转专项资金;原则上用于企业应急转贷,若应急资金无法同时满足企业需要时,若应急资金池无法同时满足多家企业需要时,应按照“先申请先审核、上年纳税贡献大的优先”的原则进行综合考虑;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成立鲤城区企业应急保障周转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区财政出资以泉州鲤兴投资开发中心作为应急资金的管理平台,由区财政局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运营; 三、申请对象、申请条件及材料:符合规定情况的企业均可提出申请,对龙头企业或成长型企业给予优先支持,应同时具备规定条件和按规定提交材料;企业的贷款手续经贷款银行审核合格后并且同意续贷该企业,并由贷款银行出具承诺函或加盖银行公章的贷款审批通知书; 四、资金使用额度、期限及费用:企业申请应急保障周转专项资金单笔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使用时限原则上不超过5天,按日万分之二收取资金占用费; 五、资金使用程序:按申请、审批、放款、收回、归档程序使用应急保障周转专项资金; 六、有限期: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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