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改委持续推进售电侧改革,向社会资本开放售电业务,引入售电公司代理电力用户参与市场化交易。近年来,全省售电侧改革加速推进,电力批发和零售两级市场初步建立,部分售电公司在合同履行、市场竞争、信用承诺等方面仍存在问题。同时,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发改委提出了电力用户需按用电曲线参加市场化交易,从传统的电量电价变为分时电价,对售电业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目标任务
为促进售电公司规范运营,提升服务零售市场能力,强化事中事后管理,降低电力市场交易风险,确保电力用户持续稳定参与电力市场,需要进一步加强售电公司的运营管理。
三、主要内容
(一)加强零售市场购售电合同管理
规定售电公司在与零售用户商谈购售电合同时,应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不得对用户进行虚假营销宣传、作出虚假承诺。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签订购售电合同时,应遵守福建省工信厅印发的《福建省电力零售市场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相关要求。与零售用户开展市场化交易结算时,应严格遵照合同相关约定进行。
福建电力交易中心加强对售电公司有关工作的培训指导,对售电公司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省工信厅厅报告,并协助对异常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二)加强数据互联互通和信息披露
电网企业、电力交易中心、售电公司之间应加强市场化交易相关信息系统之间的数据互联互通。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和福建电力交易中心等应按要求披露本主体应对外披露的相关信息。同时交易中心在信息披露过程中,还应注意不得将市场主体私有信息披露给其他市场主体、单位或个人。
(三)售电公司运营评价及业务能力提升工作
省工信厅将牵头组织开展售电公司运营评价工作。售电公司应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交易规则参与市场交易,提升为零售市场提供优质服务的能力和水平。福建电力交易中心应提升交易机构的运营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