鲤城区教育局“一趟不用跑”事项清单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事项类别 | 申报材料 |
1 | 区属中学学生转学确认 | 行政确认 | 不需要提供申报材料(网上确认) |
2 | 区属小学学生转学确认 | 行政确认 | 不需要提供申报材料(网上确认) |
3 | 区属小学的学籍管理 | 公共服务 | 不需要提供申报材料(网上确认) |
4 | 学校收费管理 | 公共服务 | 无 |
5 |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变更 | 行政许可 | (一)变更举办者1.原举办者申请变更举办者的报告;2.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会议纪要;3.变更后的举办者身份证(或社会组织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举办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的说明;4.学校资产变更前的财务清算报告和变更后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5.修改后的章程。 (二)变更名称、办学类型、办学内容 1.学校变更名称(办学类型、办学内容)的申请报告;2.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会议纪要;3.变更办学类型、办学内容的资质证明材料(包括设施设备有效证明文件、师资资格 证明文件、教学计划) ;4.修改后的章程。 (三)变更办学地址1.学校变更办学地址的申请报告;2.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会议纪要;3.变更后学校办学场地证明:包括校舍权属证明或租赁协议、校舍质量安全和消防部门验收意见书(或消防设计、验收备案凭证); 4.修改后的章程。 (四)变更校长1.学校变更校长的申请报告;2.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会议纪要;3.拟任校长资格证明文件;4.修改后的章程。 |
6 |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终止 | 行政许可 | 1.学校终止申请报告; 2.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会议纪要; 3.在校学生安置方案; 4.学校财务清算报告; 5.办学许可证正本、副本。 |
7 | 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的换发 | 公共服务 | 1.学校换发办学许可证的申请报告;2.原办学许可证(正本原件、副本复印件)。 |
8 | 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 | 公共服务 | 1、《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原件一式二份;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一份;3、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
鲤城区教育局“最多跑一趟”事项清单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事项类别 | 申报材料 |
1 | 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 | 行政许可 |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 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 (2)举办者身份证(或社会组织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举办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说明; (3)学校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有效证明文件;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
2 | 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 | 行政许可 | 1.学校终止申请报告; 2.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会议纪要; 3.在校学生安置方案; 4.学校财务清算报告; 5.办学许可证正本、副本。 |
3 |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筹设 | 行政许可 |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 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 (2)举办者身份证(或社会组织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举办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说明; (3)学校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有效证明文件;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
4 |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名称核准的初审 | 公共服务 | 1、申请人签署的民政部门提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申请表》(一式一份); 2、全体设立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自然人申请设立的提供设立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设立的提供设立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提交复印件材料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身份证复印件应由本人签名,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
5 | 区属中学的学籍管理 | 公共服务 | 经学校审核,签章后的学历证明书;一寸黑白照片一张;2.毕业生花名册(原件);一、高中毕业证书验印 1.毕业生花名册(原件);2、会考合格证明;二、初中毕业证书验印 1.中考、会考成绩合格证明 |
6 | 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 行政确认 |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2份;2.身份证复印件1份;3.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以及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打印1份;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1份;5.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1份;6.教师资格制度改革期间,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申请人,提供由省自考办出具并验印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并通过面试证明材料;或取得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合格证明1份;7.体检表1份;8.户籍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
7 | 区属干部申请更改学历学位审核 | 公共服务 | 1.《干部更改学历(学位)申报表》一式三份. 2.前置及申请变更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一份(国民教育系列须经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查询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