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教育局关于印发泉州市鲤城区教育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 “四张清单”的通知
时间:2023-02-14 10:28 浏览量:1

局机关各股室: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激发教育活力,根据《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推行包容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的通知》和《泉州市教育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要求,我局制定了《泉州市鲤城区教育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1日。

 

附件:1.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3.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4.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泉州市鲤城区教育局

2022年9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处罚

 

1.积极配合整改并在限期内完成相关审批手续,没有违法所得且没有造成危害。

2.或初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配合整改,恢复原状或在限期内完成相关审批手续。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教育股

2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

 

1.未对招生层次、类别产生实质影响,积极配合整改并在限期内完成相关审批手续,没有违法所得且没有造成危害。

2.或初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配合整改,恢复原状或在限期内完成相关审批手续。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教育股

3

民办学校(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处罚

未对学校管理秩序、教学质量产生实质影响,积极配合整改、在限期内改正,没有违法所得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教育股

4

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的处罚

1.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尚未实际开展、及时停止,积极配合整改,在限期内完成相关审批手续,没有违法所得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或初次违法,没有违法所

得、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配合整改,在限期内完成相关审批手续。

1.《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二十一条  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补办手续或停止其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事股

5

用人单位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儿童、少年的处罚

用人单位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1.《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97年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正) 第三十九条  对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就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招用,并按每招收一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拒不退回者,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营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教育股

校安股

6

学校(教育机构)违反规定招收学员、学生的处罚

学生尚未实际入学、及时终止招生行为,没有违法所得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社管办

 

 

 

 

 

 

附件2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

1.在行政机关立案前主动退还所收费用,未实际招生,未产生严重社会影响。

2.或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违法行为。

3.或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或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教育股

2

对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在行政机关立案前,主动消除违法行为,退还所收费用,未产生严重社会影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教育股

3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在行政机关立案前,主动消除违法行为,未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五)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六)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

   (八)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九)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

   (十)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

   (十一)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十二)有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情形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教育股

4

幼儿园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情形的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1.《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教育股

人事股

5

用人单位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儿童、少年的处罚

1.在行政机关立案前主动停止招用,且非法招用人数未满3人,未产生严重社会影响。

2.或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违法行为。

3.或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或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1.《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97年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九条 对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就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招用,并按每招收一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拒不退回者,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营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教育股

校安股

6

学校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未落实措施的;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罚

主动积极配合整改,在限期内消除隐患。

1.《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未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办或吊销办学许可证,对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校安股

7

学校(教育机构)违反规定招收学员、学生的处罚

1.在行政机关立案前主动退还所收费用、未产生严重社会影响。

2.或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或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社管

 

 

 

 

 

 

 

附件3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幼儿园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情形的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1.《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教育股

人事股

2

学校(教育机构)违反规定招收学员、学生的处罚

在行政机关立案前主动退还所收费用且就其违法行为尚未引发任何网络传播、媒体反映、信访投诉等社会影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社管办

 

 

 

附件4

免于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

免于行政强制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