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的通知》解读
时间:2019-07-01 15:54 浏览量:1

   近日,省政府印发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的通知》(闽政〔2019〕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随后国务院印发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育部会同有关部委联合印发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上述文件从国家层面进一步完善了民办教育发展的顶层设计,为地方制定配套政策文件提供了参考、提出了更为明晰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好民办教育新法新政,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省教育厅等相关部门结合我省民办教育发展实际,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通知》,并多方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省委深改委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分别研究审议了《通知》,对我省实施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差别化扶持政策、深化放管服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二、总体考虑。《通知》以促进我省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为主要目的,努力做到三个结合。一是坚持分类管理改革与确保平稳过渡相结合。既坚持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着力破解民办教育发展的制度性障碍,又兼顾发展现实,明确分类管理改革过渡方案,确保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二是坚持鼓励扶持与分类施策相结合。既坚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总体原则,鼓励民办学校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又针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健全差别化扶持政策,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三是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相结合。既从宏观上把握民办教育发展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改革方向,又将部分制度政策交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研制,上下联动破解民办教育发展难题和障碍。

  三、核心政策。《通知》共3部分10条。第一部分:实施分类管理,促进民办学校分类发展。明确建立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现有学校过渡方案和退出后的奖励或补偿机制。第二部分:实行差别化扶持,精准落实激励政策。主要从用地、收费、税费、财政扶持等方面,建立并实施差别化的扶持政策,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第三部分:深化放管服,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强调通过健全部门协调机制、拓展民办教育发展空间、改进政府管理方式等进一步为民办教育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核心政策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关于推进民办学校分类平稳过渡。首先,明确了过渡期,考虑到我省民办教育体量大,各级各类学校办学基础参差不齐,要在短期内实现分类管理难度大。在借鉴其他省市经验基础上,《通知》要求,2017年9月1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在2022年12月31日前办理分类登记手续,未按期办理的原则上不得转设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特殊情况需要转设的,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民办学校在未完成分类登记前,原登记为企业法人的按照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原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的按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其次,明确了转设分设原则,考虑到部分学校可能转设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通知》提出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要按照国家规定需缴纳相关税费,重新办理办学许可和法人登记手续。先前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用地,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按规定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补缴土地出让金,对用地大、补缴出让金确有困难的,按照“一校一策”的原则,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办理用地手续。考虑到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部分跨学段民办学校可能选择分立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通知》提出分立时要明确资产权属,具体分立和过渡办法由各设区市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

  二是关于民办学校退出时补偿或奖励。《通知》提出现有民办学校(指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下同)直接选择终止办学的,或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继续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后终止办学的,学校财产在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申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具体补偿或奖励办法由学校所属同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

  三是关于实行民办学校差别化扶持。用地政策方面,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关政策供给土地。收费政策方面,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非营利性民办本科高校、高职、中职和技工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未转设的独立学院和中、小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税费政策方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财政扶持方面,建立健全政府专项资金、补贴、购买服务、基金奖励等制度。引导营利性民办学校合作设立投资基金,用于学校创新发展,防范办学风险。

  为营造民办教育良好发展环境,《通知》提出省政府建立由省教育厅牵头,省委编办、省发改委、公安厅等多部门参加的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综合解决社会力量办学中的体制机制障碍。进一步简政放权,拓展民办教育发展空间;改进政府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许可工作。下一步,省教育厅等部门将按照《通知》要求,制定出台有关配套政策文件,明确相关部门推进改革的责任和路线图、时间表,推动各市、县(区)结合实际、精准施策,确保分类改革平稳有序推进,进一步促进我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