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小学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时间:2024-10-11 17:34 浏览量:1

  日前,省教育厅制定印发《福建省中小学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适用于全省公民办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办法》的监管制度按以下思路设计。  

  一是突出公益经营。《办法》明确无论是公办学校或是民办学校,学校食堂的经营模式无论是自办、承包或委托经营都要坚持公益性经营。明确提出,具备条件的中小学食堂原则上采用自主经营方式供餐,不再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食堂,不再签订新的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合同。不具备自主经营条件,确需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学校,应向本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学校食堂原则上必须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  

  二是突出责任主体。《办法》明确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地区中小学学校食堂管理的行业监管责任主体,负责所辖学校食堂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学校是食堂管理的责任主体,全面履行本校食堂管理责任;校长是食堂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  

  三是突出问题导向。《办法》从学校组织管理、设施布局、食材采购、服务质量、应急处置、监督管理等关键环节提出具体要求。学校食堂的建设和设施配备应符合《农村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等相关要求。学校食堂必须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向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为学生供餐。  

  四是突出分类监管。《办法》对自营食堂和承包或委托经营的食堂分别设置单独章节,提出针对性的监管举措。在自营食堂方面,重点从财务制度、收支结算制度等方面,提出非营利性经营的具体要求;在承包或委托经营的食堂方面,重点从准入门槛、合同签订、退出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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