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根据《泉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泉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的通知》(泉科〔2024〕106号)文件精神,为做好2024年泉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请符合条件的单位积极申报并填写《泉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表》(附件1,附佐证材料)。申报材料应完整齐全,内容真实可靠。申报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申报工作,并根据申报书中申报材料装订要求,将纸质申报书及相关附件材料装订成册(需逐页编制总页码,并在申报材料内提供材料目录和相应的页码范围),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扫描版)请于2024年10月21日上午12点前,鲤城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受理,逾期视为放弃申报。
联系人:许晓晖,联系电话:0595-22355004
附件:《泉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泉州市新
型研发机构的通知》(泉科〔2024〕106号)
泉州市鲤城区科学技术局
2024年8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泉科〔2024〕106号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
泉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石狮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科技经济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的意见 》(泉政办〔2017〕150号)精神,推进市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2024年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一)申报时间:8月19日-10月21日
(二)县(市、区)推荐时间:10月28日17:30前
(三)窗口受理时间:10月29日17:30前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各县(市、区)科技部门按照《泉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动态考评实施细则(试行)》(泉科规〔2023〕4号)精神,发动所在地符合条件的单位积极申报并填写《泉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表》(附件1,附佐证材料)。申报材料应完整齐全,内容真实可靠。
(二)初审:各县(市、区)科技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和申报单位的研发投入、失信情况等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并出具书面推荐函。
(三)专家评审及现场考察:采取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拟认定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名单。
(四)公示:在市科技局网站等媒体上公示拟认定名单,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有异议的按照《泉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三、咨询与联系
联系人:陈馨,联系电话:0595-28282813,15159522885。
附件:1.泉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表
2.泉州市新型研发机构评估标准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8月16日
附件1
泉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手机):
主管部门:
申报日期: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填写说明
1.申报表中填写的数据资料只能来源于申报单位本身,不能自行拓展。若申报单位为民办非企业,可以将其一家控股子公司的资料合并填报,但需在申报表中说明。
2.申报单位指定专人会同财务、人事部门人员填写本申报表。
3.填表文字应简洁,数据应准确、真实、可靠。表内栏目不得空缺,如果某项栏目内容没有,请填“无”。表格中的内容如果不够地方填写,可以扩充或加页。
4.除了已标明年份的栏目外,申报表中填写的数据均按截止到填写日的累计值计算。
5.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确认填写内容准确无误后,在本表承诺书上签字盖章,否则本表无效。
6.指标说明
⑴“单位基本信息”部分
①技术领域:申报单位主要产品和服务所属的技术领域。
②研发类型:申报单位主要从事的研发活动类型,营业执照需体现“研发、研究、技术开发”等。
③是否科技创新型企业:填“是”或者“否”,如“是”请注明获得认定时间。
④股东投资金额:若出资方以技术或者不动产入股,本栏填入实际入股形式及作价金额。
⑵“单位人员情况”部分
①职工总数:指申报单位全职职工人员数(含科研、管理人员、派驻或兼职人员),不含操作工人、搬运工人等。
②研发人员数:指在申报单位从事研究开发的人员数,不含管理、服务人员、操作工人、搬运工人等。派驻或兼职研发人员,按照申报年度的上一自然年度在申报单位的工作时间计算,工作满183天(含)以上按一人计算,不满183天的根据实际工作时间进行折算。
③博士或高级职称人员总数:同时拥有博士学位及高级职称者仅记为1人。
④引进高层次人才数:若同一人才同时获得多项荣誉,按照其所获最高层次荣誉填写,合计时按一人计算。
⑶“研发基本条件”部分
①办公和科研场所:专门用于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和办公的场所和用房,如研发中心、研究部等,不含生产车间。
②研发仪器设备原值:研发仪器设备的入账价值。若研发仪器设备为自制或者二手购入,须以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报告金额确认。
③总收入:营业收入与营业外收入之和。
④政府及财政补助收入:政府补助收入与财政补助收入之和。
⑤研发费用:申报单位的研究支出与开发支出之和。参见《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⑷“科技项目情况”部分
①承担政府科技计划:指申报单位承担过的各级政府部门发布的科技计划项目。
②承担企业研发项目:指申报单位承担过的其他企业委托的科技研发项目。
③自主立项、合作、委托研发项目:指申报单位自主立项开展的研发项目、与其它单位一起联合开展的研发项目、委托其他单位开发的研发项目。
⑸“成果产出情况”部分
①专利产出:同一专利申请受理和授权不能重复填写,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有效证据为准。
②科技奖励:设区市以上政府部门授予的科技成果奖励。
⑹“社会效益与影响”部分
①创办企业数量:申报单位控股或者参股的企业数量。
②孵化企业数量:申报单位行使孵化器功能所孵化的企业数量。申报单位不持有该企业股份。
③产学研合作开发项目:申报单位与高校、企业、科研机构等合作取得的政府项目,或者签订的研发合同总数。同一产学研合作开发项目可同时计入“承担政府科技计划”、“合作研发项目”或者“委托研发项目”等栏目。
④培训活动情况:指申报单位组织开展对外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填表人(必填): 联系手机(必填):
承诺书
填表单位承诺对所填写的各种数据和情况描述的真实性负责,保证不违反有关科技管理的纪律规定,全力配合相关机构调查处理各种失信行为。如我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泉州市科技局有权取消本次评估结果,我单位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一、单位基本信息
申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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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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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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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在泉州市拥有独立法人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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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填数字)1.是 2.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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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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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填数字,单选) 1.企业 2.事业单位 3.民办非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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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民办非企业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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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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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填字符,可多选) A.软件 B.信息服务 C.集成电路及电子元器件 D.网络与通信 E.计算机设备与终端 F.显示技术及产品 G.生物医药 H.生态与环境 I.新能源 J.新材料 K.医疗器械 L.医疗卫生 M.农业与海洋 N.先进制造与装备 O.交通与城建 P.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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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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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填数字,可多选) 1.基础研究 2.应用研究 3.试验发展 4.技术服务 5.成果产业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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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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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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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科技 创新型企业 |
高新技术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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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请填写获批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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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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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型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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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或出资方)构成 |
序号 |
股东(或出资方) 名称 |
股权 比例(%) |
投资 金额 (万元) |
股东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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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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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 2.政府部门 3.事业单位 4.民办非企业 5.个人 6.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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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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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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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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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位人员情况
职工总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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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驻研发人员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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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或派驻研发人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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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或高级职称人员总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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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 人员学历(人) |
博士 |
硕士 |
本科 |
专科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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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 人员技术职称 (人) |
高级职称 |
中级职称 |
初级职称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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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数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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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创新人才数量(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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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高层次人才数(人) |
泉州市人才“港湾计划”高层次人才 |
第一层 |
第二层 |
第三层 |
第四层 |
第五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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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或科技部人才 |
省级高层次人才 |
其他人才项目(自行添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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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负责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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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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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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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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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现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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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简介 |
(负责人为申报单位最高管理人员,列出其简历、研究成就、管理成就) |
三、研发基本条件
资产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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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仪器设备原值(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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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和科研场所 |
自有产权 平方米,租借 平方米,共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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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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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度 |
2021年 |
2022年 |
2023年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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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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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及财政补助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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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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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财政资金设备仪器购置(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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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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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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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近三年科技项目情况(2021-2023)
类 型 |
合计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作为第一负责单位承担政府科技计划项目数(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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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第一负责单位承担政府科技计划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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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企业合作横向研发项目数(项) |
|
与企业合作横向研发项目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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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立项研发项目数(项) |
|
自主立项研发项目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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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近三年成果产出情况
专利产出 |
发明专利申请数(件) |
|
发明专利授权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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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申请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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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授权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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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专利申请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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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专利授权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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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申请数(件) |
|
软件著作权登记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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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论文 |
被SCI、SSCI、EI、ISTP收录论文数(篇) |
第一单位或通讯作者单位总数(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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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文核心期刊收录论文数(篇) |
第一单位或通讯作者单位总数(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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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第一单位或通讯作者单位总数(篇) |
|
非第一单位或通讯作者单位总数(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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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或参与制定标准数(项) |
国际标准 |
国家标准 |
行业标准 |
地方标准 |
企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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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奖励数(项)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市厅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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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资质 |
名称 |
获得时间 |
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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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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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社会效益与影响
创孵 情况 |
创办企业数量(家) |
|
孵化企业数量(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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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学研 情况 |
合作方式 |
数量 |
具体情况(名称、级别、时间) |
||||
与高校、企业、科研机构等合作取得的政府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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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高校、企业、科研机构等签订的研发合同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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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帮助解决高校、企业、科研机构解决技术难题数 |
|
|
|||||
获得国家、省部级、市级平台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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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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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服务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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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活动) 内容 |
时间 |
人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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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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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国际级、国家级学术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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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机构运营管理
发展战略 |
说明:包括机构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主攻方向、定位、实现途径等,不超过800字。(有编制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可作为辅证资料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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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管理 规章制度 (管理、研发、财务、人事、激励等) |
制度名称 |
实施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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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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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审 核 意 见
县(市、区) 科技主管单位意见 |
单位(公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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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泉州市新型研发机构评估标准
机构名称: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单位 |
评估标准 |
分值 |
自评分 |
备注 |
一、基础条件(满分55分) |
1.基础设施 |
研发设备原值总额和场地面积情况 |
万元 |
研发设备原值100万元(含)以上,得9分;在100万元基础上每增加20万元,得0.3分,累计不超过6分。农业类研发设备原值80万元(含)以上得9分;在80万元基础上每增加20万元,得0.3分,累计不超过6分。 |
15 |
|
|
m2 |
办公和科研场所面积150m2(含)以上,得3分;在150m2基础上每增加20m2,得0.2分,累计不超过2分。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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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员配备 |
研发人员规模情况 |
人 |
研发人员15人(含)以上,同时满足常驻人员5人、硕士或中级职称以上3人、博士或高级职称1人得6分;在以上基础上每增加硕士或中级职称、博士或高级职称,分别得0.4、1分,累计不超过4分。以上人员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计分。 |
10 |
|
|
|
高层次人才(院士、国家级人才、省级人才、市级高层次人才等)情况 |
人 |
院士或国家级人才,每1名得6分;省级人才特级、A类、B类、C类,每1名分别得6分、5分、4分、3分;泉州市1-5类高层次人才,每1名分别得5分、4分、3分、2分、1分。以上累计不超过6分,各类人才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计分。 |
6 |
|
|
||
3.研发经费 (满分15分) |
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情况 |
℅ |
事业类、民办非企业类、软件类企业近3年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总额占近3年总收入的8%(含)以上,非软件类企业5%(含)以上,得9分;在以上基础上每增加0.1%,得0.4分,累计不超过6分。 或近3年年均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少于1500万元(含),得9分;每增加25万元,得0.1分,累计不超过6分。 |
15 |
|
|
|
4.运行管理(满分4分) |
建立平台运行和管理制度机制情况 |
项 |
建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得2分;建立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得1分;建立科研经费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得1分。 |
4 |
|
|
|
二、能力建设(满分30分) |
5.承担项目 |
承担科研项目情况 |
项 |
每承担1个国家级项目得5分;1个省部级项目得3分;1个市级项目得1.5分;1个县级项目得1分;1个与企业合作橫向项目得0.5分。以上累计不超过10分。 |
10 |
|
|
6.知识产权 |
国内外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PCT、软件著作权等申请及授权(登记)情况 |
件 |
发明专利授权每件得2分、申请每件得0.5分;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每件得1分、申请每件得0.25分;软件著作权登记每件得0.5分、申请每件得0.25分;PCT授权每件得1分、申请每件得0.25分;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标得1分;配备知识产权专员得1分(省知识产权局备案)。以上累计不超过10分。 |
10 |
|
|
|
7.科技成果 |
获市级以上科技、专利奖及论文情况 |
项 |
每获1项国家级科技奖得10分、专利奖得8分;1项省部级科技奖得8分,专利奖得6分;1项市级科技奖得6分、专利奖得4分;1项县级科技奖得3分、专利奖得2分;论文发表在国际公认刊物的,每篇得1分;发表在CN刊物的,每篇得0.5分。以上累计不超过10分。 |
10 |
|
|
|
三、服务成效(满分15分) |
8.科技服务 |
与当地企业建立产学研合作情况 |
家 |
每与1家企业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得1分;每与1家企业签订产学研战略合作协议得0.2分;每帮助企业解决1项技术难题得0.3分。以上累计不超过4分。 |
4 |
|
|
开展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情况 |
次 |
每组织一次技术培训活动(30人以上),得0.5分;年度培训1000人次(含)以上,得2分;750(含)-1000人次得1.5分;500(含)-750人次,得1分;200(含)-500人次,得0.5分。以上累计不超过3分。 |
3 |
|
|
||
开展技术转移、技术推广活动情况 |
次 |
每发生一起技术转让或技术入股或孵化一家企业,得1分;每组织一次科技对接、项目推介或展示等活动,得0.5分。以上累计不超过3分。 |
3 |
|
|
||
9.平台效益 |
服务收入(非财政资金)及纳税、就业等情况 |
万元∕人 |
每服务收入(非财政资金)10万元(含)得0.1分,累计不超过3分。 |
3 |
|
|
|
每纳税10万元,得0.1分,累计不超过1分。 |
1 |
||||||
每带动直接就业10人,得0.1分,累计不超过1分。 |
1 |
||||||
四、加分部分 (10分) |
10.引进泉州市高层次人才团队;承办国际级、国家级学术会议;参与各类标准制定,获得各级业务类平台称号等情况 |
次∕项 |
引进泉州市高层次人才团队,每个得3分;每承办国际级、国家级学术会议,分别得5分、3分;每主持制定一项颁布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得2分;每参与制定一项颁布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得0.5分;每获得国家、省部级、市级平台称号,分别得5分、4分、3分。以上累计不超过10分。 |
10 |
|
|
|
五、扣分部分 (10分) |
11.安全、环保、失信、承担科技项目等情况 |
起∕项 |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环保事件,一票否决;单位或法定代表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一票否决;发生一般安全或环保事件(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每起扣5分;科技项目逾期未验收结题,每项扣3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10分。 |
10 |
|
|
|
合计 |
100 |
|
|
泉州市鲤城区科学技术局 2024年8月2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