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政策解读
时间:2020-05-13 17:20 浏览量:1
    为进一步改进我省科技评价体系,有效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的不良导向,省科技厅制定出台了《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现将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和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

二、政策出台背景

当前,我省部分高校和科研院所在科技评价工作中“唯论文”、“唯奖项”等现象仍然存在,特别是个别单位将论文作为评价一切科技活动的标尺,影响我省科技评价体系的改革。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以破除“唯论文”导向为突破口,制定我省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具体措施,为全省科技评价体系改革的有序推进提供政策指导和操作依据。

三、主要内容

    (一)破除唯论文的总体要求(第一至第三条)

主要是明确分类评价应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一是基础研究类科技活动中的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国内科技期刊论文原则上应不少于1/3

二是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类科技活动,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指标;

三是增加高质量成果在科技评价指标中的权重。按照高质量科技成果的水平、影响和贡献的层次,逐级增加其在科技评价中的权重。

四是鼓励发表“三类高质量论文”,其研究成果,可按高质量成果进行考核评价。

(二)破除唯论文的分类具体措施(第四至第十八条)

对科研项目、平台、机构、科技奖、人才等科技活动的特点,分别制定相应的破除唯论文导向的具体措施。

一是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价突出创新质量和综合绩效(第四至第五条)基础研究类项目,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类项目,不把论文作为申报、评审、验收、随机抽查等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二是省级科技创新平台评估突出支撑服务能力(第六至第八条)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类以及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类品台,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省创新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等科学与工程研究类平台,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每个评价周期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篇。

三是省属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突出使命完成情况(第九至第十一条)。技术研发类科研机构社会公益性研究类科研机构,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基础研究类科研机构,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每个评价周期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40篇。

四是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突出成果质量和贡献(第十二至第十四条)自然科学奖,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篇。其它省科技奖评审,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审依据

       五是省级科技人才评选突出科学精神、能力和业绩(第十五至第十八条)。“创业之星”评选,不把论文作为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创新之星”评选和省引才引智计划人才评选和国家引才引智计划人才推荐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省直其它部门组织的人才评选也应参照落实分类评价要求,破除唯论文的不良导向。

    (三)培育高质量科技期刊(第十九至第二十  

一是积极参与中国科协、财政部、科技部等7个部门组织的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加大对省内重点科技期刊的培育和资金支持

二是紧密跟踪国家定期发布国内和国际学术期刊的预警名单“黑名单”,建立预警机制。

(四)规范论文发表支出管理(第二十一至二十四条)

  一是对项目支出论文发表的质量提出明确要求,除“三类高质量论文”外的代表作不超过2单篇论文发表支出超过2万元的,需经该论文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审核。

二是禁止在“黑名单”和预警名单学术期刊发表论文,不允许项目专项资金奖励论文发表。

三是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项目专项资金中列支论文发表情况的核验。不允许将论文发表数量、影响因子等与奖励奖金挂钩。

  四是相关高校、科研院所等要对论文发表的必要性以及与项目研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加强对涉密论文管理。

    (五)强化监督检查(第二十五至二十七条)

一是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破除“唯论文”不良导向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二是相关高校、科研院所要加强论文发表署名管理。三是加大正面典型案例的宣传,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