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科研院所市场化产业化转型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4-07-05 08:36 浏览量: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科研院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研院所体制机制改革,激发科研院所创新活力,增强创新能力,提升市场化与产业化效能,推动科研院所良性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要求,建设机制活、能力强、效益优的新型科研院所,打造区域产业创新高地,促进传统产业迭代升级、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未来产业孵化成长,为我市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主要目标

  到2026年,推动科研院所建立“院所+运营管理公司”“院所+产业化公司”“院所+中试基地”等模式,完成10家以上改革转制,促进研发创新、服务企业、成果转化等效益显著提升,实现研发经费投入、科研业务收入年均增长20%以上,攻克产业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研制重大创新产品50项(个)以上,成果转化应用200项以上,创办孵化科技型企业20家以上,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5000家(次)以上。

  三、分类推进

  根据科研院所单位性质、建设模式等,破解运行的体制障碍,分三类推动改革转制。提高技术供给能力、精准对接市场需求,拓展订单式合同、技术成果转化、政府科研项目、孵化企业收益反哺等多元化收入渠道,逐步实现自我造血。

  ——Ⅰ类:由市、县两级政府(部门)与高校院所等合作举办的事业单位性质科研院所(不定行政级别、无固定编制,下同),重点理顺与合作单位关系和管理机制,在坚持以社会公益为目的,按照非营利性规则开展活动的基础上,以产业技术公共服务为重点,通过实行企业化管理、与企业共建创新联合体等方式,促进成果转化孵化,增强市场化运营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Ⅱ类:由市、县两级政府(部门)与国有企业合作举办的事业单位性质科研院所,重点推动其转制为企业类研发机构或科技企业,通过引入企业、投资机构等参与改制,逐步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Ⅲ类:由企业、高校院所、社会组织等单位举办的企业类、民办非企业类科研机构,重点推动其运营机制、科研组织模式和人才激励机制改革,提升科研实力和产业技术公共服务能力。

  (一)章程化管理。主管部门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指导各类科研院所制定和完善章程。科研院所按照章程规定的职能和业务范围开展科研活动,完善理(董)事会决策、院(所)长负责的治理架构,建立职责明确、评价科学、开放有序、管理规范的现代院所制度。主管部门对章程赋予科研院所管理权限的事务不得干预。

  (二)企业化运营。推动事业单位性质科研院所实行企业化管理,支持其采取市场化机制聘任懂科研、懂管理、懂市场的优秀团队运营,实行与院所经营绩效挂钩的激励制度。鼓励我市国企、投资机构投资设立混合制运营管理公司,负责科研院所经营管理,允许科研院所管理层和核心骨干可以货币出资方式持股,经理(董)事会批准授权。

  (三)“院所+科技企业”孵化。推动各类科研院所或运营公司以科技成果许可转让或作价投资、资金投入等方式,参股、控股创办孵化科技企业,允许其将我市支持的建设运营资金转作注册资本金。探索建立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专门持股平台或委托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代持处置,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单列管理,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清产核资范围。

  (四)多方共建创新联合体。支持各类科研院所与县(市、区)、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在泉高校联合创办研究分院和独立子公司,共建研发中心、联合实验室。支持“企业出题、院所解题、院企联合”,对承接企业订单式、合同制研发任务,单项合同金额超过300万元的企业委托合作技术开发合同,视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并在绩效考核中加分。

  (五)“院所+中试基地”。支持各类科研院所进标准化园区,建设概念验证中心、中试生产线、试验工厂等,引进先进技术成果开展商用验证、技术熟化、原型样机制造等。支持与国内知名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合作,拓展技术来源。符合条件的基地、项目,予以创新研发设备购置补助、“揭榜挂帅”重大科技项目支持。

  主管部门要与合作共建单位建立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围绕以上5点改制方向紧密协作、合力推动,协商形成统一的科研院所考核评价标准,按照章程进行管理,对派驻泉州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工作业绩互认,实施更加灵活的薪酬激励机制,避免双重管理、多头考核。改进与高校院所的合作模式,探索采取委托运营等方式推进管理运营机制改革,引进优秀科研与管理团队。

  四、保障支持措施

  (一)予以成果转化股权、收益激励。事业单位性质科研院所可将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的70%以上,或者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出资比例70%以上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的5%以上或者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出资比例5%以上奖励给为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人员。探索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权益让渡试点等。

  (二)予以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奖励。鼓励科研院所向企业转移输送技术成果,支持科研院所探索采用“先使用后付费”的方式,将专利技术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双方约定采取“零门槛费+阶段性支付+收入提成”或“延期支付”等方式支付许可费,支持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对试点“先使用后付费”的科研院所,根据技术许可合同中涉及的技术成果数量、许可实施成效等,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从市级科技创新资金中统筹解决。

  (三)予以人才政策单列支持。对科研院所国家级人才牵头的科研项目,在市科技创新创业人才项目中单列渠道给予支持。对改制后的科研院所新引进的、双一流高校全日制博士学历的全职青年科研人员,在子女入学、住房保障方面按照规定享受高层次人才待遇政策。

  (四)支持人才双聘任职。鼓励依托合作项目、平台共建等实行院企联合招聘科研人员,按照“院所引进、企业使用、费用分担、双向考核”方式进行管理。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以选派、挂职、兼职、参与项目合作、在职创业等方式到我市科研院所从事创新活动,探索实施地方政府(部门)与科研院所及共建单位双向选派任职,加强人才交流。

  (五)予以灵活财政资金补助。根据科研院所承担的公益科研服务、绩效完成情况、校地合作成效等,采取“基本运营补助+绩效奖励”等方式给予适当经费支持,财政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自研项目资助、高层次人才引进等方面。鼓励通过竞争性项目和相关科技、人才奖补政策获得更多支持。

  五、其他事项

  (一)各科研院所的举办单位要认真落实本实施意见,牵头指导科研院所“一院一案”制定实施方案、推进计划等,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市科技局要加强指导督促,市财政局、发改委、工信局、人社局、国资委等相关单位共同推动实施。相关管理部门要建立督导评价机制,按照改革转制要求完善科研院所绩效管理和评价考核体系,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财政经费支持、创新基地建设、团队考评奖励等的重要依据。

  (二)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在泉州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包括事业单位、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对拟引进共建的科研院所要严格按照新机制新模式进行建设,处于建设期和已建成运营的科研院所要结合发展需求、共建协议和本实施意见要求加快推进改革。中国科学院、国企及省属在泉科研院所可参照执行。

  (三)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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