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时间:2023-07-13 11:22 浏览量:1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精神,根据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福建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导意见(试行)》要求,泉州市科技局会同教育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泉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目标任务

  制定《实施办法》,旨在全面推进我市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校外培训负担工作,明确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有关条件,明晰审批流程,规范全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批工作,促进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遵循教育教学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引导和培育青少年科学思维、科学精神,提升中小学生对科学技术的兴趣。

  三、范围期限

  《实施办法》明确了管理对象范围为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与科学体验活动(如机器人、人工智能、编程、科学实验等)的校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举办者所在地县(市、区)级科技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审批管理,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负责登记工作,同级教育部门负责培训课程及师资等涉及教育主管相关内容的审核。

  《实施办法》由市科技局牵头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四、主要内容

  本《实施办法》以落实“双减”工作任务、规范行业发展为立足点,坚持依据省科技厅要求设置有关标准,坚守培训质量和安全底线,共分以下八个方面的内容:

  (一)适用范围:对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进行理论界定。

  (二)设立条件:列举了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的基本条件,共有八种情形,即举办者、机构名称及制度、各级负责人、经费来源、从业人员、安全条件、课程及教材、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举办者和资金管理:明确了举办者的基本条件、登记要求、出资义务、收费规定等。

  (四)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规定了党建要求、组织形式、相关机构、管理制度要求、法定代表人具备条件、相关管理人员和教学教研人员等从业人员要求。

  (五)培训内容:明确了培训内容教材的政治要求、合法合规性审核、安全性要求,对培训时间作出规定,并明确培训材料和培训设施有关管理工作。

  (六)办学场所和安全保障:规范了办学场所的防火标准、使用期限、消防、环保、卫生、安全等方面基本要求,并对培训设施设备、器材和科学实验活动安全工作提出要求。

  (七)准入审批和日常管理:该部分是准入管理的主体部分。分别明确了我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即由经营地所在县(市、区)级科技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等单位按职责审批、管理,规范了审核登记的流程以及录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年检制度等要求。

  (八)其他事项:补充规定了本准入指导意见实施前已设立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有关申请设立和变更登记安排,将普通高中学生和3至6岁学龄前儿童纳入规范范围,明确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别有疑义的校外培训项目分类,规定了本《实施办法》一年的试行期。

  五、解读单位和联系人

  解读单位: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联系人:黄剑毅  

  联系电话:0595-22570075

  具体政策文件,请详见附件。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