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现将首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颁发的2019年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
二、组织机构
(一)全国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评委会”)负责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的在京单位人员的评审工作,并接受不具备组建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委托,代其评审。全国评委会由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负责组建,日常工作由中国社会工作学会承担。
(二)各省级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评委会”)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员的评审工作,亦可接受不具备组建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委托,代其评审。省级评委会可以设立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办事机构或者指定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作为办事机构,由其负责省级评委会的日常工作。评审办事机构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1. 拟定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年度计划;
2. 接收申请材料;
3.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4.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5. 联系行业评审专家,组织评审会议;
6. 负责日常业务咨询;
7. 负责评审的其他工作。
三、委托评审
不具备组建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委托全国评委会或邻近的省级评委会代为评审。被委托方仅负责履行评委会相关工作职责,本地申请人的材料初审、评审结果公示及结果报送工作应由委托方负责。委托其他省级评委会代为评审的,应报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备案。
四、评审时间
全国评委会和省级评委会原则上于2021年3月31日前组织评审工作。
各省级民政部门须在2021年4月20日前将评审结果和公示情况报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
五、评审程序
(一)发布通知。在收到本通知后,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结合实际,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地具体工作方案并于1月25日前发布通知。
(二)接收材料。评审办事机构负责接收申报材料。未组建省级评委会的,由各省级民政部门负责接收本地区人员提交的申报材料。
申请人应符合《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1. 《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申请表》(见附件)。
2. 近五年来的3个直接服务案例(直接面对服务对象,从接案到结案的完整服务过程)完整记录。如个案工作的完整记录应包括个案工作接案记录表、预估表、服务协议、工作计划表、过程记录表、评估表和结案表;小组工作的完整记录应包括小组工作计划书、单元(小节)计划书、过程记录表和评估总结报告;社区工作的完整记录应包括社区工作计划书、过程记录表和评估总结报告。
3. 近五年来不少于15个小时的完整督导(向被督导者提供面对面督导服务的累计时长)记录。如督导建议表、督导工作记录表等。
4. 工作业绩和贡献佐证材料。项目记录应包括策划书、过程记录、评估报告、结项报告、第三方绩效评价等;研究成果为专著的,需提交封面页、目录页、作者姓名页复印件;研究成果为论文的,需提交发表刊物封面、目录复印件;研究成果为研究课题、研究报告的,需提交课题的委托书或委托协议复印件;参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研制需提供标准文号、作者姓名页复印件。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和社会工作研究课题的“主要参加者”是指在参与的省级以上项目或课题中排名前三,地市级项目或课题中排名第一。
5. 申请人自愿提供的其他材料。如具有代表性的专著、论文、报告、文章;与社会工作专业相关的成果鉴定、获奖证明等。
(三)审核申请材料。审核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是否满足申请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由评审办事机构负责初审的,审核结果须经民政部门确认。委托评审时,申请人的材料由委托方民政部门负责审核。
(四)评审委员会评审。
1. 评议组评议。评委会行业专家按照社会工作服务领域分为多个评议组,每个评议组一般由5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每组设组长1人,负责组织本组的答辩工作,可组织现场答辩,也可采取视频答辩的形式,答辩流程包括:
(1)申请人自我陈述。申请人对本人的基本情况、工作业绩等进行陈述,并选择一个本人参与的典型服务案例或项目进行重点介绍。
(2)评议组提问。评议组根据申请材料和申请人的陈述,就申请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实际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发展潜力等方面提问。
(3)评议组专家结合评审材料和申请人答辩情况进行认真评议,客观地对申请人的专业工作能力进行鉴定并提出书面评议意见。
2. 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流程包括:
(1)评议意见汇总。评议组组长或分工负责评议的委员向评委会汇报评议情况,介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审阅材料。在评议组评议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评审政策和申请材料,评委会出席委员对申请人的评议结果进行讨论,初步评判评审对象的能力和水平。
(3)投票表决。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意票数须达到出席会议评审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通过。未出席评审会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补充投票。
(4)宣布结果。由主任委员或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当场宣布投票结果并签字。
(五)评审结果公示。全国评委会的评审结果由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组织公示;省级评委会的评审结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公示。公示期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评审结果公示结束后,各省级民政部门将公示情况和评审情况上报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是党的六支主体人才队伍之一,完善社会工作职业资格制度、优化社会工作人才结构,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人才工作和社会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此次评审是自2006年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制度建立以来,开展的首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对深入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分工协作,确保评审工作任务顺利推进、圆满完成。
(二)把握方向,坚持原则。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肩负着贯彻党政方针、化解社会矛盾、提供专业服务的重要任务,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要切实增强党管人才意识、落实党管人才原则,在评审工作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将政治素质放在评价首位,坚持以用为本、突出服务能力,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行业贡献。
(三)规范有序,公平公正。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组建评审委员会,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要严格按照《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规定的条件审核申请人资格;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评审工作,不得随意减少或变更评审流程,不得自行放宽申请条件、降低评价标准、另设地方标准。
(四)严肃纪律,强化监督。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加强对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一律予以撤销。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