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时间:2024-09-26 17:11 浏览量:1

  1.文件依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6年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方案》的通知(闽财农〔2016〕63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农综〔2019〕111号)。

  2.补助对象:原则上为全省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对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规模成片转为设施农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不再给予补贴,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3.补助内容:补贴资金用于耕地地力保护与提升、种粮大户奖励和再生稻催芽肥补贴。

  4.补助标准: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依据综合测算确定。

  5.申报程序:按照“村级登记、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县级测算、及时发放、系统录入”的流程,进一步规范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由村(居)委会逐户登记、核实每户应补面积和“一卡通”、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公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汇总上报。不纳入补贴的耕地面积,在逐户登记核实时要进行核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