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涉河投诉案件得到有效解决,根据《泉州市鲤城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受理范围与原则。凡涉及河道问题、河长制工作相关问题的投诉举报内容均应予以受理。各级河长和有关部门在受理投诉举报时必须遵循“件件受理、事事回应、公平公正”的处理原则。
第三条 受理方式:
1、电话受理。区、街道两级河长办均应设立举报受理电话,电话号码在河长公示牌上公开公示,公示的举报电话必须保持畅通。号码如有变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更新河长公示牌,确保举报渠道通畅。
2、书面受理。指投诉举报人以邮寄方式或直接送达的投诉举报信件。
3、网络受理。区、街道两级河长办要依托政府门户网站或河长制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建立举报投诉窗口,受理网民举报投诉。
4、其它受理。投诉举报人以口头等形式投诉举报的案件,若涉及重大事项的,应要求投诉举报人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条 处理流程:
1、各级河长办在接到投诉举报时,应及时交河长办主任或副主任(必要时由本级河长或副河长)签署意见。对本级河长负责的河流交由所涉河流联系单位或相关单位处理(重大事项向所涉河流河长报告);对下级河长负责的河流,直接移交下级河长办处理。
受理举报的各级河长办应关注案件处理过程和结果,并做好台账记录及处理结果反馈工作。
2、各河流的河长(或联系单位)在接到投诉举报时,可自行协调处理的,应尽快处理并及时向本级河长办反馈处理结果,本级河长办要及时做好台账记录。对于重大复杂案件不能处理的,应及时向上级河长汇报或转交相关业务单位处理,并抓好跟踪落实和情况反馈。
3、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在接到投诉举报或交办问题时,对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问题,应及时受理解决,并做好台账记录及处理结果反馈工作;不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转交(或交本级河长办转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并对投诉举报方或交办方作出相应的解释。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问题,应及时向本级或所涉河流河长汇报。
第五条 受理时限要求。对于一般性案件,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重大复杂案件,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人,并承诺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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