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原标题:江苏省扬中市经济开发区厂房侵占长江河道案
案情回顾
2022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披露江苏省扬中市经济开发区3家企业擅自在长江河道内建设厂房及与生产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总面积约1.83万平方米。
2022年5月,扬中市对3处违建项目进行立案调查,加快推进整治。2023年,1.83万平方米违规建筑物、构筑物全部完成拆除后,扬中市投资3296万元实施生态修复,构建兼备生态功能、美学功能和游憩功能的景观格局,满足人们休闲游憩活动需求。

整改前

整改后
案件启示
长江是中华民族母亲河,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本案中,扬中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努力,拆除不符合岸线管控要求、影响河道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消除了防洪和生态安全隐患,有效释放了长江岸线空间。同时,因地制宜进行生态修复,建设景观绿地,岸线面貌明显改善,母亲河更富生机活力。
以案释法
在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违规建设厂房影响长江防洪安全和生态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长江流域河道、湖泊保护工作。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告,实行严格的河湖保护,禁止非法侵占河湖水域。

公安机关备案号:3505020200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