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3-08-29 10:10 浏览量:1

泉鲤农渔罚〔2023〕1号

当事人:翁建阳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工作单位和职务:“闽鲤渔01093”船舶所有人                        

  住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聚宝街1号渔民新村1幢203室       

  当事人翁建阳经营的“闽鲤渔01093”在禁渔期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闽鲤渔01093”船于2023年6月8日在禁渔期内进行捕捞作业。

  “闽鲤渔01093”在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泉州海警局丰泽工作站《移交清单》1份1页、现场相片1份2页、询问笔录1份4页、提取证据材料登记表1份1页,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闽鲤渔01093”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1份2页、“闽鲤渔01093”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闽鲤渔01093”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2页。

  2023年8月22日,执法人员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你于当日签收并主动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2023年6月8日你经营的“闽鲤渔01093”在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依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四条和《福建省海洋与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试行)》序号5“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船长小于十二米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的,违法程度较轻,适用条件“渔获物重量小于500公斤”的规定。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以罚款:(三)船长小于十二米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处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渔获物。                                                         

  2.处罚款人民币贰仟零叁拾陆元(¥2036)。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等方式缴纳罚款,即凭本机关向你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码,通过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鲤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