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领域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泉州市鲤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关于站前大道西侧棚户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评审的复函
时间:2024-07-05 15:48 浏览量:1

泉州市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泉州市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商请组织鲤城区站前大道西侧棚户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评审的函》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原则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现函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占地范围涉及本评估区域位于鲤城区浮桥街道、金龙街道、常泰街道,东至站前大道,西至泰华路、华锦路及规划边界,南至江南大街,北至繁荣大道及规划边界。(118°31′24.18″E~118°32′35.6″E之间,24°55′10″N~24°56′6.45″N之间)。本次评估区域总占地面积1818100m2,土石方开挖量289.5万m3,总填方量189.25万m3,无借方,余方100.25万m3,其中54.99万m3运往评估区域周边或鲤城区其他在建生产建设项目进行综合利用;45.26万m3将运至由泉州市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诺布设的资源化处置厂破碎处理后进行综合利用。如果土方开挖回填发生重大变化,须报我局同意备案,以免造成第三方水土流失。

  本项目总投资5222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300000万元;本项目已于2023年6月动工,预计于2028年5月完工。

  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该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1818100m2。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建设类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的防治措施。

  (四)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估算为13308.44万元。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在评估区域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报批的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及相关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登记表报备要求,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报告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从严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区域建设期间你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对开发区“五通一平”、公共设施区域和入驻生产建设项目统一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区域内应当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项目可不再单独开展,同时将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在你单位官方网站、项目部和施工项目部公开,并将监测结果按时上报我局。

  (四)依法配合水土保持部门组织开展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

  四、其他意见

  (一)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3年水利部令第53号)等规定,如果园区控制性详规发生变化,导致整个园区建设位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土石方量等发生重大变化,达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变更条件(新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者重点治理区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30%以上等),《报告》应补充或者修改,报原审批部门审核;若未达到变更条件,则只要向原审批部门提交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变化情况说明进行备案即可。新控规不在旧控规范围内的项目,在履行完上述手续后,可以适用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政策。

  (二)你单位是区域水土保持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做好组织管理、区域土石方综合利用调配及集中堆放的水土保持措施,加强表土保护及雨水集蓄利用等。区域内各生产建设单位是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你单位应督促区域内生产建设单位依法履行水土保持工作的义务和责任,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逾期不缴纳的,我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依法依规查处。

  (三)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规定,区域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你单位要及时督促项目业主对水土保持设施开展自主验收并报我局备案。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竣工验收,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本复函有效期截止至2028年5月31日。

  泉州市鲤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4年7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