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订本文件。
二、制定依据
(一)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1年)的通知》(泉海渔〔2021〕17号)。
(二)泉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稿)的通知》(泉水河湖〔2021〕16号)。
三、主要内容
《泉州市鲤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关于转发<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1年)><泉州市市级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修订稿)>的通知》主要包含以下两个附件:
(一)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1年)。
(二)泉州市市级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修订稿)。
四、实施时间
《泉州市鲤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关于转发<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1年)><泉州市市级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修订稿)>的通知》自2021年11月4日起施行。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小杨,联系电话:0595-22355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