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加快推动我区品牌农业建设,充分发挥品牌建设在推进我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特色现代农业发展的引领带动作用,制定本奖励实施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农业建设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90号)。
(二)《泉州市农业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农业品牌奖励实施试行办法的通知》(泉农〔2018〕70号)。
三、主要内容
(一)奖励对象:在泉州市鲤城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项目和标准的企业及其他组织单位。
(二)奖励项目:对当年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有机食品认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名牌农产品的企业进行奖励。
(三)奖励规则:对复查换证、重复评定、同一产品获得多个认证认定的奖励进行规定。
(四)申报程序:按照申报程序严格审核,确保申报真实、有效且公平、公正、公开。
四、实施时间
《泉州市鲤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泉州市鲤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鲤城区农业品牌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自2020年8月6日起施行。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小杨,联系电话:0595-22355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