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时间:2021-09-02 09:26 浏览量:1

泉州市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鲤市监工商处字[2020]第1号

当事人:泉州丰泽区扬帆五金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50503696633788J;住所(住址):***;法定代表人:林远帆。

2019年5月23日,我局接到上海隽勇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的投诉,称位于鲤城区甲第巷第61-1号的当事人仓库内有涉嫌假冒的“川”牌(商标注册证号609672、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直柄和锥柄麻花钻、“哈量”(商标注册证号4524327、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牌直柄麻花钻的商品。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其仓库有涉嫌假冒的“川”牌直柄麻花钻共2720支、“川”牌锥麻花钻共485支;涉嫌假冒的“哈量”牌直柄麻花钻共25565支。我局对该批涉案物资当场予以扣留。经商标权利人成都成量工具集团有限公司和哈尔滨量具刃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鉴定,上述产品为假冒产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案发当日,我局即立案调查。

经查明,该批商品系当事人于2009年至2011年期间,陆续向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的温西工量刃具批发市场的一家店铺购进。当事人称由于涉案商品质量较差,基本没有销售过,一直存放在仓库内,无法提供销售单据;由于进货时间过久,当事人只向我局提供了4张零星的进货单据。

2019年11月21日,我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对涉案商品进行价格评估,评估结论:该批商品的国内市场批发价格为人民币93065.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

2.现场检查照片15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的检查情况、涉案的商品型号、外观特征;

3.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时间、地点等具体情况;

4.现场检查发现的4张进货清单,证明:当事人的陈述;

5.投诉人提供的投诉材料和涉案商品的产品鉴定书,证明:投诉人的主体身份和我局扣留涉案商品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6.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7.中检集团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书》1份,证明:涉案商品的价值。

当事人销售假冒“川”牌直柄和锥柄麻花钻、“哈量”牌直柄麻花钻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2020年4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泉鲤市监工商听告字(2020)第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具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局视为当事人放弃此权利。

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销毁依法被扣留的假冒商品;

三、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93066元整,上缴国库。

以上所处罚款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到我局开具缴交收据,十五日内到任一银行缴交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金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泉州市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