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助力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数、检验样品数、备用样品数详见表 1。
表 1 抽取样品数量
产品类别 |
抽样数量(组) |
检验样品(个) |
备用样品(个) |
电动助力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 |
1 |
2 |
剩余样品 |
说明:每批次产品抽取 1 组样品,取其中 2 台作为检验样品,剩下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 2 电动助力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2hr 容量 |
GB/T 22199.1-2017 |
-18℃低温容量 |
GB/T 22199.1-2017 |
-10℃低温容量 |
GB/T 22199.1-2017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T 22199.1-2017 电动助力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 第 1 部分:技术条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 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
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