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自然资源局关于鲤2023-10号地块办公用房临时用地的批复
时间:2024-11-15 15:23 浏览量:1

福建省五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临时用地申请报告》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和《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提供给你公司使用浮桥街道岐山社区村庄0.0637公顷,作为鲤2023-10号地块办公用房临时用地,用途为临时办公用房,使用期限至2026年11月14日止。

  二、使用过程中应注意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诱发地质灾害。

  三、不得改变临时用地的批准用途,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四、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或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后,你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拒不履行恢复原地类或可供利用状态的,我局将使用土地复垦费专款账户中的临时用地复垦费组织开展土地复垦整治,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泉州市鲤城区自然资源局

                           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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