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时间:2024-10-31 11:48 浏览量:1

  为实施泉州市鲤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江南新区环境整治提升工程一期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位置、征地目的

  地块位置:江南新区环境整治提升工程一期项目拟征收土地位于泉州市鲤城区金龙街道古店社区、金龙街道金柄社区、浮桥街道岐山社区、浮桥街道延陵社区。

  征地目的: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江南新区环境整治提升工程一期项目,为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园与绿地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鲤城区金龙街道古店社区集体土地2.5852公顷,其中:水浇地0.2640公顷、旱地0.1402公顷、果园1.6637公顷、其他林地0.3691公顷、其他草地0.0974公顷、坑塘水面0.0342公顷、田坎0.0166公顷(其中0.1482公顷未承包到户,属古店社区集体所有;2.4370公顷承包到户,具体承包到19户);拟征收鲤城区金龙街道金柄社区集体土地0.8556公顷,其中:旱地0.0329公顷、果园0.5637公顷、其他林地0.0789公顷、其他草地0.1677公顷、设施农用地0.0051公顷、田坎0.0073公顷(其中0.1801公顷未承包到户,属金柄社区集体所有;0.6755公顷承包到户,具体承包到5户);拟征收鲤城区浮桥街道岐山社区集体土地0.3237公顷,其中:水浇地0.0096公顷、果园0.3141公顷(无未承包到户面积);拟征收鲤城区浮桥街道延陵社区集体土地0.3116公顷,其中:果园0.0055公顷、乔木林地0.3061公顷(无未承包到户面积)。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以及《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泉鲤政文〔2023〕68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鲤城区金龙街道古店社区、金龙街道金柄社区、浮桥街道岐山社区、浮桥街道延陵社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按96万元/公顷的标准进行补偿,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1.0、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1.0、未利用地1.0;青苗、果树等地上物补偿标准参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的批复》(泉政函〔2024〕81号)以及《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鲤城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泉鲤政规〔2024〕3号)的规定,按52.5万元/公顷进行包干补偿;被征地单位社保补助基金和社区载体发展基金各按15万元/公顷进行补偿。房屋拆迁由征收部门组织实施。

  四、安置途径

  (一)涉及农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另行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二)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153人(其中劳动力人口44人),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方式进行安置。符合《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和《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鲤城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对象审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泉鲤政文〔2019〕80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人员,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

  (三)被征地人员就业保障按《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5〕14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居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居民委员会、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或放弃听证。

  六、补偿登记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手续的,土地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书面通知或者张贴公告告知。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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