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区人大九届四次会议第4015号建议答复的函
时间:2020-11-13 09:24 浏览量:1

 

泉州市鲤城区自然资源关于区人大九届

四次会议第4015号建议答复的函 

吴宗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简化江南新区危房改造审批手续的建议》(4015)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市政府《关于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泉政文〔20196号)文件精神,鲤城区古城外个人建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下放至我局审批,我局积极开展古城危房翻建审批工作,根据市、区两级文件指导精神,制定了详细的服务指南,并进一步简化申报材料,同时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环节,提升工作效率,尽可能压缩审批时限,方便广大群众。20197月至今累计核发个人建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

二、简化审批手续相关政策

(一)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石结构房屋改造工作的意见》(泉委办发﹝201414号)精神,主要承重构件由石砌体材料构成的房屋,包括石板楼屋盖结构、石木结构、石混(钢筋混凝土楼屋盖)结构及在原石结构上加建的其他结构房屋,申请改造免危房鉴定。同时20154月出台的《泉州市中心市区石结构房屋改造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征申请流程》(泉石办〔201514号),对石结构危房的业主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因权属问题,导致翻修手续复杂。市政府出台《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泉州古城保护与危房整治实施中无法以产权人名义申请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泉政办〔2016〕75号),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因房屋权属复杂、侨产多、确权难,部分危房无法以产权人为主体申请整治的危房。房屋产权登记中的任何产权人(共有权人)、产权人的法定继承人、私有危房的使用人、委托管理人(或其继承人)均可作为房屋整治申请主体。无上述合格申请主体的,由鲤城区人民政府指定相关单位作为申请主体。未能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或者已办理“单证”(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但未能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市区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泉政文〔2017〕161号)执行;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按规定报土地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申请办理有关基建审批手续。

三、关于审批权下放问题

(一)根据市政府《关于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泉政文〔20196号)文件精神,鲤城区古城外个人建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由市资源规划局下放至我局审批,我局为授权委托承办单位,无法二次委托下放至街道。

(二)基于便民服务和公共安全考虑,我局拟向区政府建议房屋局部破损维修面积30㎡”以下(含30㎡)的简易维修事项,按照便民简化原则,由街道、社区审核。

衷心感谢您对江南新区危房翻建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您在今后的工作中多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单位分管领导:江亮

经办人员:赖泽强

联系电话:22350071

 

 

                                                                                                        泉州市鲤城区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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