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政协九届五次会议
第T-95116号提案答复的函
林艺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的建议》(提案T-95116号)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老旧小区改造由区住建局主抓,我局将积极配合区住建局推进相关工作,以下内容为区住建局对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政策解读。
一、建设政策方面。一是我区拟根据《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出台《鲤城区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意见》,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审批前置、环节,在强化主体责任、引入第三方过程管理、完善建设过程抽查机制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增设电梯项目建设过程及验收使用的监管。二是省住建厅于2020年12月31日下发《关于简化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闽建审改〔2020〕8号),明确了在原有小区用地范围内增设电梯项目可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三是区政府拟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房屋建设工程建设活动监管的实施意见》,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列入规下项目(即依法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范围,通过强化街道巡查上报和部门联合检查,每月对规下工程的建设活动进行抽查检查,指导业主依法依规组织建设活动。
二、后期管理方面。一是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电梯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二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三是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四是政府出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应当负责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确定使用管理单位的,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五是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规定程序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六是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电梯属于所有权人共有的,由共有人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分摊相关费用,电梯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七是对电梯费用筹集方案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所有权人代表协调解决;八是未明确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鼓励委托电梯生产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作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单位分管领导:江亮
经办人员:吴巧琳
联系电话:22350071
泉州市鲤城区自然资源局
2021年7月5日
抄送:区政协提案环资办、区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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