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鲤城区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的试行意见》政策解读
时间:2021-07-19 16:58 浏览量:1

 

 

一、制定背景

随着我区住宅增设电梯数量日益增多,为进一步加强增设电梯项目的审批及监管工作,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切实服务和保障民生,结合我区实际,鲤城区人民政府于202171日印发了《鲤城区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的试行意见》。

二、制定依据

(一)《民法典》(物权篇);

(二)《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9726日通过,2019101日起施行);

(三)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闽建房〔201024号)(2010729日印发)。

三、主要内容

《鲤城区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的试行意见》全文共五点,主要包括如下:

(一)适用范围。1.规定本区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城市既有住宅,在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方面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增设电梯。2.明确对于石结构房屋和向社会公布的五年内计划成片改造的区域或项目,不列入增设电梯的范围。增设电梯用地应在现住宅小区或现住宅用地范围内。

(二)实施原则。1.明确增设电梯按梯号为单位进行,应遵循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并合理规划,尽可能保护原有绿化景观,减少对小区环境的破坏。2.明确建设单位及代建单位。3.明确相关规划要求。

(三)申报程序。1.明确增设电梯审批流程:(1)自主公示。经占同梯号住宅三分之二(含)以上的户数业主同意后,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委托住宅建筑物原设计单位或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其它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并按程序进行自主公示,社区作为见证备案单位对公示情况予以监督和确认;(2)联合踏勘。自主公示完成后,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向区自然资源局提交踏勘申请资料,区自然资源局牵头各有关单位进行联合踏勘,并形成《联合踏勘意见书》;(3)办理审批手续。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向区自然资源局提交相关资料,区自然资源局同步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及建筑方案图送交至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增设电梯方案是否满足规划要求进行审查。区住建局负责对住宅建筑增设电梯的房屋办理建筑结构安全性备案。审查通过后区自然资源局按法定程序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对相关建设活动进行规范和限制。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规划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设计图纸未审查合格的,不得施工。结构质量安全性检测鉴定符合设计要求的,方可交付电梯安装施工。区住建局对电梯井道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管。电梯安装施工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向区市场监管局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在工地明显位置设置施工标牌。3.明确各部门在事前事后监管职责。属地街道及区住建局、城管局等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日常巡查监管工作。施工过程中,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区城管局及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对批准的电梯的位置、层数、造型、外立面装饰的现场监督,对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报区城管局查处。查处过程中,区自然资源局应给予技术配合,及时提供相关审批材料。鲤城区住建局负责对参与增设电梯的建筑结构安全鉴定、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成果文件进行监督,并加强对增设电梯的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与电梯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的工程质量和房屋建筑电梯选型、配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协商解决机制。1.明确在部门审批公示期间产生异议的,应按职责组织听证,听证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所在地的社区应积极组织调解;2.规定在施工阶段产生纠纷的,建设单位应先暂停施工,并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做好维稳工作,积极进行调解。经协商或街道办事处、社区调解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建设单位与相关利害关系人可通过民事法律途径裁决认定。

(五)工作要求。1.要求各单位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我区住宅增设电梯工作;2.明确《实施意见》实施日期及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