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20年,为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建设管理,我市研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活动监管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20〕3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为规范中心市区私有危房改造,市政府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同步结合《若干意见》和工作实际,对私有危房改造有关政策进行梳理,从设计、审批、建设、验收、登记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形成《泉州中心市区(古城区)私有危房改造管理规定》和《泉州中心市区(非古城区)私有危房改造管理规定》。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中心市区私有危房改造,守牢安全底线,织密监管防线,推动私有危房改造既满足群众居住需求,又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着力完善规范审批、安全建设的闭环管理工作,推动建立我市私有危房改造全流程管控机制。
三、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结合以往我市私有危房改造管理工作实际,以古城区和非古城区为区域划分,围绕私房改造工作全流程,对适用范围和对象、规划要求、审批程序、建设监管、验收登记等五个方面进行明确。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管理规定》根据工作实际,对适用范围、适用对象等内容进行明确并提出了负面清单。其中,古城区适用范围和对象为《泉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泉州古城规划范围内有独立用地且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产权佐证材料),属于危险房屋的私有住房;非古城区适用范围和对象为鲤城区的泉州古城规划范围以外区域及丰泽区全域范围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属于危险房屋的私有住房。
(二)规划要求
(1)古城区私有危房改造规划要求主要有:坚持建筑体量、建筑高度只做“减法”不做“加法”,强化建筑材质、第五立面等建筑风貌的管控;建筑面积、层数不得超过原面积原层数,建筑高度不得突破名城保护规划要求,不得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等。
(2)非古城区私有危房改造规划要求主要有:建筑层数原则上按“三层(局部三层)”审批,且不得设置夹层,建筑高度要求总三层控制在10.5米以下;对“四山两江”保护区居民点要求先编制居民点规划,私有危房改造必须符合居民点规划要求等。
(三)审批程序
《管理规定》明确中心市区私有危房改造实行市区联审机制。具体通过在辖区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收件(非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核、提供政策咨询、指导协办等工作;辖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区住建、文旅、城管执法、辖区街道办等部门进行联合现场踏勘,对申请人提交的改造设计方案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由辖区自然资源局定时成批上报市资源规划局受理审批。
(四)建设监管
《管理规定》明确了私有危房改造涉及的有关主体应履行的监管责任。具体包括审批结果抄告、施工手续报备、建设监管巡查等方面。
(五)验收登记
《管理规定》明确申请人应按竣工验收相关要求组织竣工验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依法取得竣工验收手续后,可按流程申请产权变更登记。
四、注意事项
(一)关于涉及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及保护建筑等管理要求。《管理规定》明确涉及文化遗产以及属于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私有危房改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执行。
(二)关于落实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考古要求。《管理规定》明确:1.古城区私有危房改造涉及地下开挖、建设的要落实“先考古”制度。同时明确,古城区私有危房改造规划设计要建立专家技术审查机制(专家应包括古城规划、遗产管理、文物保护等)。2. 在私有危房改造过程中发现疑似文物的,申请人(业主方)或施工方应立即保护现场、暂停破坏性施工并向辖区文物部门报告,由文物主管部门现场勘踏核查后出具下一步施工意见,并据此完善施工方案后,方可重启改造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