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自然资源局 泉州市鲤城区财政局 鲤城生态环境局 泉州市鲤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处置工作(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3-01-17 17:37 浏览量:1

  日前,泉州市鲤城区自然资源局、泉州市鲤城区财政局、鲤城生态环境局、泉州市鲤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处置工作(试行)的通知》(泉鲤资规范〔2023〕1号),现将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1.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践行生态环境保护理念,进一步规范全区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处置和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有效遏制以项目工程建设名义非法开采砂石土行为,根据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处置工作(试行)的通知》(泉资规范〔2022〕4号)精神,制定我区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处置工作方案。

  2.制定依据。《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城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处置工作(试行)的通知》(泉资规范〔2022〕4号),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于2022年11月15日印发。

  二、主要内容

  1.制度设计和内容。为践行生态环境保护理念,进一步规范全区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处置和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有效遏制以项目工程建设名义非法开采砂石土行为,根据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处置工作(试行)的通知》(泉资规范〔2022〕4号)精神,制定我区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处置工作方案,内容包括处置范围、处置主体、处置程序、处置要求、监管职责及其他需说明内容。

  2.权利义务关系规定的内容和依据。参照泉资规范〔2022〕4号文件中明确的泉州市各相关单位的权利义务,结合我局实际并征求区相关单位意见,明确区各单位的权利义务:各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有关部门按职能落实监管职责,建设(或承办)单位落实管理主体责任。

  (1)建设(或承办)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按照相关审批文件及处置方案要求,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督促处置竞得人落实砂石开采及施工期间安全生产责任和砂石土源头管理制度,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各项工作,按期完成处置任务。对超出工程批准范围和标高采挖砂石土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制止和责令恢复治理,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

  (2)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指导承办单位做好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处置工作;负责依法上报查处超范围采挖砂石土、非法采矿和违法占地等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剩余砂石土处置过程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3)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区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场地平整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公路建设项目等线性工程建设单位参照本通知试行剩余砂石土处置工作。

  (4)发改部门:负责铁路建设项目等线性工程建设单位参照本通知试行剩余砂石土处置工作。

  (5)住建部门:督促监理、施工单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做好按规定报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类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6)农水部门:负责做好水利设施建设类项目场地平整及工程建设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依法查处剩余砂石土处置过程的破坏水土保持等违法行为。

  (7)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剩余砂石土处置过程的破坏环境违法行为。

  (8)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砂石土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

  (9)公安部门:负责平整施工过程中民爆物品的监管工作,对工作中发现或相关部门移交的非法采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严厉打击砂石土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10)财政部门:负责指导承办单位对剩余砂石土处置收入上缴国库管理工作。

  (11)供电部门:负责电力供应审批,依据属地主管部门及职能部门批复意见供电,打击未经批准的碎石加工单位擅自用电行为,配合属地主管部门或职能部门对决定关闭取缔的碎石加工点电力设施设备进行拆除。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傅志江,联系电话:0595- 22769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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