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96年元月1日起至2003年6月底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于2003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时连续工龄满10年但按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工资实际缴费年限不足年的,应补足10年养老保险费。具体标准为:补缴当月的缴费工资X缴费比例X(120-实际缴费月数)。
2、从2003年7月1日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时连续工龄满10年但按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工资实际缴费不足10年的,应在纳入参保时一次性补缴不足10年的部份,今后不再办理补缴手续。补缴标准为:补缴当月的缴费工资X缴费比例X(120-参保当月距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月数)。没有按规定补缴的人员,区机关社保中心不予办理参保手续。
3、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缴费工资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但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中断养老保险缴费的,应补缴以当月缴费工资为基数的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每中断一年,相应减发其养老金总额(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的2%。
4、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集体所有制人员,应从本人参加工作之月起根据参保前连续工龄的长短补缴养老保险费。聘用制干部在1995年元月以后的受聘期间必须参加养老保险。
5、参保单位和人员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标准为:补缴时的缴费基数X缴费比例X补缴的月数。补缴基数确定为:(1)1995年元月前的工作年限,以办理补缴手续时鲤城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补缴基数,(2)1995年元月以后的工作年限,以办理补缴手续时本人缴费工资为补缴基数。补缴比例为:2003年6月底前按原规定比例:2003年7月1日以后按新规定比例。
6、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和干部任用、专业枝术职务聘任有关规定精神,参保人员退休前3年内新晋升行政管理或专业技术职务,以及工人技术等级的,应按其新晋升的相关职务等级工资为基数缴纳3年养老保险费,退休后区机关社保中心可按新晋升职务等级标准发放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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