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或门诊特殊病种费用每次达到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按规定比例报销。
(1)起付标准:
医院 对象 |
三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一级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成年人 |
700元 |
500元 |
100元 |
未成年人 |
250元 |
150元 |
50元 |
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起付标准为第一次的50%,第三次起不设起付标准。属于规定范围内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的医疗费用视同住院费用,年度内起付标准次数与住院次数合并计算。2种门诊特殊病种以上按一个起付标准计算。
(2)报销比例:
医院 对象 |
三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一级医院 |
最高支付 限 额 |
成年人 |
55% |
65% |
90% |
7万元 |
未成年人 |
55% |
65% |
90% |
7万元 |
高血压、糖尿病两种特殊病种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均为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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