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保险降费减负政策问答
时间:2019-06-04 09:03 浏览量:1

社会保险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近几年来,我区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保障民生、服务群众为目标,以加快建立更加便民快捷的社保经办管理服务体系为主线,坚持改革创新,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立足民生为本,努力实现社保工作新作为,在保障职工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现将今年51日正式实施的社保降费减负政策问答如下:

问:

1、我省社保降费减负政策的文件是什么?

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精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福建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工作方案》(闽政办〔201929号),自201951日起正式实施。

问:

2、我省社保降费减负政策主要包括哪几方面内容?

答:

⑴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

201951日起,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18%降至16%(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国家规定制订省级统筹过渡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20%同步降至16%。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职工缴费费率维持8%不变。

⑵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失业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续一年,从201951日起2020430,总费率阶段性降至1%(用人单位0.5%、职工0.5%)。

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续一年,从201951日起2020430。其中,我省各地市在现行省定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50%的有:省本级、福州、厦门、莆田、泉州、平潭;下调20%的有:宁德;龙岩、三明、南平因尚未达到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条件,暂未作调整。

注: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与单位浮动相结合的费率制度,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一至八类行业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根据2018年国家部署的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我省以2018年一季度末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为基数,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23个月的统筹地区,在现行省定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在现行省定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50%2018年国家规定的实施期限从201851日起20194302019年根据国家部署,各地将实施期限延续一年,从201951日起继续实施至2020430

⑶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201951日起,采用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注:各地区各险种使用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由省级相关部门另行公布。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将私营企业就业人员纳入计算,低于原政策规定的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能够更合理地反映私营企业和非私营企业的平均工资水平。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政策暂未硬性要求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申报缴费基数低于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国家减税降费要求和我省实际指导参保单位申报,今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逐步规范;高于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

问:

3、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上有什么变化?

答:

201811日起,我省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按不低于3100元执行,最高不超过上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此次调整后,从201951日起,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由本人在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自行选择(目前为3234—16168元之间自行选择)。对于提高月缴费基数有困难的,可按原缴费基数标准(3100元)过渡执行至2019年年底。

问:

4、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会不会影响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

答: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不会影响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确保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是这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国家部署,今年我省还将为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总体调整幅度5%左右,预计7月底前将调整后的养老金发放到位。

问:

5、企业和个人如何享受社保降费减负政策,是否需要申请办理?

答:

不需要。此次社保降费减负政策的享受通过社保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直接调整业务系统实现,参保企业和职工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即可享受降费减负政策,无需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