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泉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泉劳社〔2009〕160号)规定,区人社局起草《泉州市鲤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区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并于2023年12月21日正式印发,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
为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区实际,重新调整区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进一步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展。
二、制定依据
(一)《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
(二)《泉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泉劳社〔2009〕160号)
三、主要内容
本文参照上级文件,为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拟定,具体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明确区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包含(1)基本办学规模;(2)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食宿场所,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实习工位;(3)行政管理人员、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配备;(4)专职校长配备;(5)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6)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7)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8)各项管理制度建设;(9)举办者经费来源。
第二部分是明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照所在地属地原则进行审批和管理,规范学校名称。
第三部分是明确原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后期省市相关政策如有变动,再做进一步对应调整。
第四部分是附件,规范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报材料。
四、实施时间
《泉州市鲤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区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24年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小苏,联系电话:0595-22985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