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时间:2024-04-08 10:32 浏览量:1

  泉州易收客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鲤中街道促进社区温陵北路98号,法定代表人:张凯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MA8UB0YT2X。

  本委受理潘淞源仲裁申请你司劳动报酬争议(泉鲤劳人仲案字〔2024〕第34号)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于2024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到庭参加仲裁活动,你司经本委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仲裁,本委依法予以缺席审理。经庭审举证、调查,现缺席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潘淞源与被申请人泉州易收客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8日至2023年5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泉州易收客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潘淞源支付2023年2月18日至2023年5月20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13137.93元。三、被申请人泉州易收客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潘淞源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人民币9258.62元。四、驳回申请人潘淞源的其他仲裁请求。因你司下落不明且无法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委于2024年3月29日作出的泉鲤劳人仲案字〔2024〕第34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泉州市鲤城区打锡街157号5号楼103室)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你司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期满不申请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泉州市鲤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4月8日

  (联系人:刘一锋,电话:0595-22198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