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时间:2024-06-17 17:40 浏览量:1

  泉州市菲尔尼斯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金龙街道高山社区笋江路55号新天城市广场负一层B102(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新锦路66号游泳池),法定代表人:宋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MA2YHCRU4G。

  本委受理叶东明仲裁申请你司劳动报酬争议(泉鲤劳人仲案字〔2024〕第105号)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于2024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到庭参加仲裁活动,你司经本委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仲裁,本委依法予以缺席审理。经庭审举证、调查,现缺席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泉州市菲尔尼斯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林志挺支付2023年 10月15日至2023年12月17日拖欠的工资人民币13574.7元。因你司下落不明且无法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委于2024年6月17日作出的泉鲤劳人仲案字〔2024〕第105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泉州市鲤城区打锡街157号5号楼103室)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你司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期满不申请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泉州市鲤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6月17日

  (联系人:刘一锋,电话:0595-22198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