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止工伤认定时限通知书送达公告(鲤城区潮鸿金珠宝店)
时间:2024-11-21 17:33 浏览量:1

鲤城区潮鸿金珠宝店:

  陈骞于2024年9月14日提交关于洪清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于2024年9月24日予以受理,并向你单位发出泉鲤人社工举〔2024〕252号《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于2024年11月7日我局收到你单位经营者黄金鸿邮寄提交的《回复函》述称:“鲤城区潮鸿金珠宝店从2023年8月起至今并未实际经营,营业执照已经注销,鲤城区潮鸿金珠宝店与洪清梅不存在劳动关系,洪清梅主张是该店的员工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经审核,陈骞提交的用以证明洪清梅与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其他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证据材料所加盖的印章均为“泉州市浮桥六禧港金店”,发现洪清梅与你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存在争议,无法确认。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我局决定中止对洪清梅工伤认定的程序,中止期间不计入时限要求。 

  因《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无法送达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泉州市鲤城区打锡街157号5号楼105室

  联系电话:0595-22282809    

  泉州市鲤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