鲤城区潮鸿金珠宝店:
陈骞于2024年9月14日提交关于洪清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于2024年9月24日予以受理,并向你单位发出泉鲤人社工举〔2024〕252号《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于2024年11月7日我局收到你单位经营者黄金鸿邮寄提交的《回复函》述称:“鲤城区潮鸿金珠宝店从2023年8月起至今并未实际经营,营业执照已经注销,鲤城区潮鸿金珠宝店与洪清梅不存在劳动关系,洪清梅主张是该店的员工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经审核,陈骞提交的用以证明洪清梅与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其他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证据材料所加盖的印章均为“泉州市浮桥六禧港金店”,发现洪清梅与你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存在争议,无法确认。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我局决定中止对洪清梅工伤认定的程序,中止期间不计入时限要求。
因《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无法送达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泉州市鲤城区打锡街157号5号楼1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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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鲤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