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庄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姜晓燊与被申请人福建省庄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因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泉鲤劳人仲案字[2025]第19号裁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决事项为:被申请人福建省庄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姜晓燊支付工资人民币3431.29元。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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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鲤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