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时间:2025-03-06 17:11 浏览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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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张子阳仲裁申请你单位社会保险争议(泉鲤劳人仲案字〔2025〕第91号)一案,请求裁令: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233157.28元(其中:(1)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750元、(2)停工留薪期护理费人民币7714元、(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64983.94元、(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51504.41元、(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51504.41元、(6)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55700.52元)。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且无法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副本、《被申请人参加仲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5年4月22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委仲裁庭(泉州市鲤城区打锡街157号7号楼205)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泉州市鲤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3月6日

  (联系人:周莹,电话:0595-22198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