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汉鹏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温陵北路分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林莹熔与被申请人泉州汉鹏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温陵北路分公司因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泉鲤劳人仲案字[2025]第241号裁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泉鲤劳人仲案字[2025]第241号裁决书的裁决事项为:被申请人泉州汉鹏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温陵北路分公司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林莹熔支付拖欠2025年3月1日至4月30日的工资计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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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鲤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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