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安全生产领域相关专业人才纳入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配合支持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2.依法推进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开展工伤预防。负责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发放工作,监督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待遇赔付,指导工伤待遇方面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3.负责指导、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制定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和与职工签订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等事项的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做好未成年工、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4.指导、监督本级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5.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相关行政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含职业教育、继续教育等)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6.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7.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负责监督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作为表彰奖励推荐对象时,征求安全监管部门意见;负责监督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受到纪律惩戒的贯彻落实情况。
8.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协助上级部门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发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