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福建省职业技能提升工程有关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补贴配套政策方案》,现对政策出台背景依据、目标任务、范围期限和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背景依据
2024年,职业技能提升工程列入省委和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为推动落实该项目,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23〕181号)、《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规〔2024〕32号)、《福建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过渡期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就工办〔2022〕2号),制定本政策。
二、目标任务
统一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和就业补助资金关于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补贴支出范围,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和补贴基础标准,为顺利推进我省职业技能提升为民办实事项目提供资金政策保障。
三、范围期限
本政策适用全省范围,从7月1日起执行,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四、主要内容
该政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即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资金列支渠道。
(一)关于补贴对象
1.对象范围
我省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补贴人员范围为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就业、培训等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包含外省来闽务工人员、港澳台人员,不含机关事业在编人员、非毕业学年在校生、已依法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仍有就业意愿或仍在就业岗位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的城乡劳动者,纳入享受培训和评价补贴政策对象。
关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象,此次将毕业学年(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内)在校生(指普通高等院校、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学生)纳入范围。
2.享受次数
培训和评价补贴每人分别累计最多享受3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得重复享受。享受次数期间从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施行之日(2023年12月20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关于补贴标准
该部分分为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即见证补贴)、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企业直补)、项目制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四部分。
1.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明确城乡劳动者获得技能评价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下同)的基础补贴标准。同时,明确六类人员即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原则上提高幅度不超过20%;对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培训,可结合实际提高标准,特别是要提高技能含量高、实训耗材量大工种的培训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市级人社、财政部门确定。六类人员和急需紧缺工种的提高比例可叠加。
2.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1)岗前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明确企业依托企业所属的培训中心、企业经审批成立的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开展岗前技能培训,根据培训取得证书类型的不同(分为技能评价证书和培训合格证书两种情形)予以企业补贴。
(2)技能提升培训或转岗转业培训补贴标准。明确企业依托企业所属的培训中心、企业经审批成立的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或转岗转业培训,取得技能评价证书的,按劳动者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该类培训合格证书不予补贴。
(3)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明确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职工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的,按照中级工班和高级工班每人每年一定标准予以企业培训补贴。对开展技师班或者高级技师班的,各地可结合经济发展、培训成本、物价指数等情况定期调整,对高一等级补贴标准可按上浮不高于20%比例掌握。通过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获得的证书,不得重复享受其他类型培训补贴。
3.项目制培训补贴
(1)培训方式和补贴标准。项目制培训对象为城乡劳动者,重点针对六类人员,以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家政服务人员、医疗护理员和其他行业急需紧缺人员。项目制培训类型包含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两种,其中:就业技能培训根据证书类型的不同(分为技能评价证书和培训合格证书两种情形)予以培训补贴,创业培训根据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予以培训补贴。
支持各级人社、财政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按项目制等方式,向政府认定的培训单位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要求各地要聚焦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养老照护等民生重点领域需求开展培训。
(2)脱贫人员生活费补贴标准。明确参加就业技能项目制培训的脱贫人员,培训期间给予每人一次性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3)培训促进就业奖补标准。明确参加项目制培训取得证书后半年内实现就业的,即培训申报时未参加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已领取失业金三个月及以上,取证后半年内参加三个月以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培训申报时已参加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取证后半年内参保单位发生变化并在新单位参加三个月及以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毕业后或取证后半年内参加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三个月及以上的,按一定标准给予培训单位补贴。各设区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商财政确定具体补贴标准。
4.技能评价补贴
城乡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给予个人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同一类型证书不得重复享受。即职业技能评价取得的三种类型的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每种类型证书均可各享受一次评价补贴,同时明确证书类型的补贴标准。
普通高校、中高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于毕业学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也可以享受评价补贴,每种类型的证书均可各享受一次补贴。
各地可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情况,公布当地重点产业职业资格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录,对纳入目录的职业工种,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三)关于资金列支渠道及其他
1.明确培训和评价补贴资金列支渠道,其中: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原支出标准与本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失业保险基金关于培训支出的范围和标准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2.对就业补助资金与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等支出政策有重复的,明确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3.要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在证书发证之日起12个月内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申请,逾期不予补助。
4.本政策执行前已按我省原补贴政策开展但尚未结束的项目,可按原补贴政策执行至项目结束。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单位: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91-87674286